(加央12日訊)非法販運人口代理安排人蛇,從泰國偷渡入境我國時,把一把手槍及裝有16顆子彈的彈匣,交給其中一名人蛇,負責偷運給本地接頭人,不過偷渡行動被警察普通行動部隊識破並攔截。
普通行動部隊第18營D隊於10日展開“獠牙行動”(Op Taring)時,於晚上約8時在馬泰邊境C32哨站,距離主要道路約500公尺的草叢中,發現一群人在遊蕩,當場逮捕7名男子、3名女子及2名兒童,初步調查後發現他們是非法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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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東勿剎警區主任索克裡今天,連同第18營指揮官蘭利召開新聞發佈時說,執法組在其中一名22歲偷渡客身上的側掛包裡,搜出一把裝在黑色皮革槍套,以色列製造的沙漠之鷹口徑9毫米手槍(Desert Eagle)及裝有16顆子彈的彈匣。
他說,該名偷渡客聲稱自己也是受代理所僱,負責把手槍及彈匣交給本地代理,但不確定交貨地點及接頭人的身分,所幸該名偷渡客在被捕時並未攻擊執法員。
他說,這些偷渡客每人付3000令吉給泰國人蛇代理,以便偷渡到我國找工作,不過代理尚未告知工作性質和地點。
落網人蛇分別是7名22歲至48歲的男性、3名27歲至47歲的女性,以及2名女童分別1歲和9歲,他們從昨天起被延扣14天助查。
警方也在偷渡客身上搜出11臺手機、4本護照、現金包括馬幣150令吉、3萬7350緬甸元(約馬幣79令吉)、4240泰銖(約馬幣424令吉),總共649令吉。
警方將援引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以及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條文調查此案。
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之下罪成,將被判監禁最長14年及鞭笞6下;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之下罪成,則判處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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