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字眼使用之爭,是時候落幕,可以消停了,以免傷了種族之間的和氣,以及宗教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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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馬哈迪政府頒佈命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這件實在不應該形成“禁令”的課題,卻在國內紛擾了30多年。當年敦馬下達“非穆禁用阿拉”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避免穆斯林與基督徒之間產生誤解。”
“阿拉”確實是伊斯蘭中通稱的神,但不是神的名字,而是造物主的意思。而這一個名詞早在阿拉伯半島伊斯蘭化之前,就被廣泛使用。之後,包括阿拉伯穆斯林、非阿拉伯穆斯林、阿拉伯基督徒、印尼基督徒,甚至馬、印兩地基督徒使用的主流聖經版本都採用“阿拉”作為希伯來語詞彙Elohim(按維基百科的解釋,英語版的聖經將之譯為“上帝”)的譯名。
翻開可尋找到的歷史,“阿拉”一詞在大馬非穆宗教組織內的使用,用於代替基督教對上帝的稱呼已經超過400年,但從來沒聽說因此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穆斯林與基督徒之間產生誤解”的事,一直到敦馬下達“非穆禁用阿拉”的指令,才搞得“宗教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敦馬的禁令一直到了2008年,才遇到來自砂拉越的基督徒吉爾艾琳的挑戰。當年5月11日,吉爾艾琳從印尼飛往吉隆坡,被海關沒收8張帶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光碟教材。於是她入稟高庭提出挑戰,2014年7月高庭法官撤銷內政部沒收吉爾艾琳光碟的決定。次年6月,上訴庭三司裁決,內政部必須在1個月內歸還光碟。
2018年希盟政府上臺,吉爾艾琳與沙巴一所教堂聯合致函政府,要求此事件庭外和解。稍後國盟執政將此事交由一位副部長斡旋處理,2021年3月10日,吉隆坡高庭法官諾魯阿里芬裁決:“非穆斯林出於宗教與教育目的,可以使用阿拉字眼”;當時總檢察署立即提出上訴。不過今年4月18日,該署已經提交終止上訴的通知,這意味著敦馬政府1986年下令禁止基督徒刊物使用“阿拉”字眼是違憲與無效的。
按理說“阿拉”字眼的使用紛爭應該告一段落,但卻有數個馬來組織促請內政部對高庭裁決作出解釋,他們認為政府的任何行動都必須考慮州屬的法律,因為有些州屬已經通過非伊斯蘭禁止使用阿拉字眼,而且獲得蘇丹批准,而這也是為了避免任何會影響馬來王室的行動。惟首相安華解釋,吉隆坡高庭當初宣判基督教徒可使用“阿拉”字眼的裁決,其實僅適用於砂拉越。
內政部長賽夫丁週二指出,內政部將會研究和提呈更全面的指令處理“阿拉”字眼、“Baitullah”(真主之家)、“Kaabah”(伊斯蘭麥加聖堂)和“Solat”(祈禱)等詞的使用,以符合大馬多元民族和宗教社會的民情,同時也對違反現行宗教法律規定的出版物進行更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部長表示,內政部更關注公共秩序,聯邦憲法第11和第5條款規定,宗教自由不允許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有關的普通法行為。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類應該尊崇的不悖真理,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無神論者)。信自己的神、念自己的經文、修自己的行,只要不假宗教之名行神棍之實,不自立邪教牟利或違法亂紀、作奸犯科,我們都一併尊重。誠如內政部長賽夫丁所言:“人人有宗教信仰和實踐宗教的權力,但仍應該受聯邦與州法律的約束、控制與限制。”
“阿拉”字眼使用之爭,是時候落幕,可以消停了,以免傷了種族之間的和氣,以及宗教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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