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17日訊)玻璃市宗教司拿督阿斯里說,只要“阿拉”(Allah)之名不被濫用,任何人包括非穆斯林都可使用“阿拉”(Allah)字眼,反之濫用“阿拉”之名,即便是穆斯林也應該禁止使用。
他今日在玻州宗教司局網站撰文說,“阿拉”字眼也被用作一些州歌歌詞、伊斯蘭歌曲、與穆斯林的對話、官方事務或者要認識伊斯蘭教義時,非穆斯林都須用上“阿拉”字眼,所以只要他們正確使用“阿拉”字眼,那絕對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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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穆斯林蓄意以挑畔行為濫用‘阿拉’之名,或扭曲伊斯蘭教義,則必須採取嚴厲對付行動。同樣的,伊斯蘭也秉持人道主義原則教誨信徒,不可扭曲其他宗教的教義。”
阿斯里說,除了基督教徒,我國在多個情況下也使用“阿拉”字眼,包括錫克教徒、多個州屬如雪蘭莪的州歌歌詞中也有“阿拉”字眼,以及大馬皇家警察部隊、大馬國防衛隊的標誌同樣有“阿拉”和“穆罕默”字眼。
可蘭經反對非穆多神論
“可蘭經章節並未禁止或反對任何人包括非穆斯林稱呼上蒼時,使用‘阿拉’字眼,因為那是真主之名。然而,在可蘭經中所反對的,是非穆斯林的多神論(syirik)。”
玻璃市伊斯蘭裁決理事會於2008年6月14日及15日,已通過伊斯蘭裁決(FATWA),不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或把上蒼稱作“阿拉”。
阿斯里也重提他於2007年,發表一篇題為“搶用‘阿拉’之名與捍衛伊斯蘭信條(Akidah)的分別”的文章,內容提及有關使用“阿拉”字眼的課題,屬於地緣性或地方性安全的因素,並非涉及伊斯蘭聖訓的禁令。
他說,當時他曾向政府提出多項指南,以避免這個多元宗教與種族的社會出現緊張局勢與關係。
“第一,‘阿拉’只允許用來對真主的稱呼。第二,只要相信‘阿拉’是真主、造世主,那麼人們就可不分宗教使用‘阿拉’字眼。
“第三,如果他們(非穆斯林)相信阿拉是真主,即便伊斯蘭對其他宗教的多神信仰論存質疑,穆斯林也不應該挑釁其他宗教祈禱事務。
“非穆斯林禁用‘阿拉’字眼來宣揚侮辱伊斯蘭的教義,譬如西方國家在文章、畫作和影片中濫用‘阿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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