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7日訊)一名失業男子用頭部撞傷妻子額頭,致使後者受傷及縫了7針,他今日在推事庭面控時認罪,被判監禁3個月。
被告莫哈末法依沙(33歲)被控於上週六凌晨4時,在位於吉隆坡文良港的斯里刁曼2公寓的某單位,以其頭部撞傷妻子諾麗莎(35歲)的右眉上方,妻子是一名助理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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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與刑事法典326A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1年或最高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在刑事法典326A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323條文最高刑罰的雙倍刑罰。
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推事黃彩霞(譯音)在被告認罪後,宣判他罪成,並諭令被告的刑期從5月13日被捕之日算起。
主控官莎麗卡副檢察司提出,基於受害者的受傷程度不輕,以致需要縫上7針,因此要求法庭判處合適的刑罰。
被告本身沒有委任代表律師,他為自己的行為懺悔,懇求法庭以罰款代替監禁刑罰。
“我很抱歉傷害了我的妻子,我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除了有孩子,我也想要改善生活,希望能夠以繳付罰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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