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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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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am 19/05/2023

保险公司

吴健南

国家银行

民主至丧

沙亚南高庭

金融服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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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南.买太多保单,也会被撤销保单?

吴健南

大马现有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显然已严重落后于国际保险最新发展趋势,而必需获得迫切的修改,以确大马必需承担更多进行内部审查的责任,以及把整个申请保单程序进一步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重拾大马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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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处理了一宗涉及某大马著名保险公司的案件,这里要跟大家分享一些最新趋势判决,相信有助于提高国内投保人的普遍醒觉。

大家一般购买保单时,主要只是聚焦于针对本身过去病例、最近健康状况的呈报,却鲜少留意到,原来每家保险公司的献议表格(Proposal Form),皆有要求呈报其它已购保单和投保数额(Other Policies/Sum Assured)。

少数人即便有留意到,时常也没有过于认真看待,认为并非重要资料,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没有太大影响。或认为只要老子有钱,供得起有关保单就算了,何必多管闲事,纠结于我的其它保单?

当然一些不负责任保险公司和代理的态度也是另一关键,为了冲本身利润、业绩,而时常推出系列免体检、免提呈收入证明等促销配套,怂恿和灌输客户年龄、身价越高,必需买越多保单的误导性认知。

但当你欲索赔的时候,其实保险公司也可以像其它没有呈报的病例般,以你没有呈报其它保单导致超保(over insured)为由,拒绝理赔乃至撤销整份保单。

何谓超保?买太多保单,竟然也有错?

是的,虽然这并非出自监管单位即的指南,但市场上几乎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一份个别内部指南阐明所谓的超保标准顶限,并以客户的每年赚取和非赚取收入(earned and unearned income)等作为基础计算法。

简而言之,只要综合客户过去跟各保险公司已购保单保额总值,还有其相关收入一并作为考量,即能计算出客户的个人保额顶限。只要超出有关顶限,则不能再跟该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或一旦买了,不管多少年后索赔皆被视为无效。

我认为这项措施显然对保客非常不公平,也不利于大马保险业稳健发展!为什么?

首先,严重不透明。大部分保险公司,通常只会在投保人理赔时,才姗姗来迟端出有关内部指南,阐明这项保额顶限政策的重要性,一如没有呈报病例一样严重。有些保险公司,甚至将这份超保指南视为公司内部商业秘密,只在高层或代理之间流传,而不被允许向客户开诚布公,特意把保客蒙在鼓里。

其二,严重利益冲突。要知道,要审查保客的病例,跟审查保客的其它保单,两者在复杂性方面存有很大分别。保险公司一般上若要审查保客病例,必需通过保客所授权的表格,向其他第三者尤其医生和院方等索取。但若要审查客户有否买了本身或其它保险公司保单,这根本是本身行业内轻而易举之事,只要通过寿险公会的相关系统即能迅速完成。

令人不解和难以接受的,大马保险公司目前的举措却是,在客户提呈保单申请时,完全根据客户通过代理所呈报的资料,而无需进行其它内部工业审查,即自动批准有关保单,而代理也顺利获取了本身佣金。然后把所有涉及其它保单的呈报责任,全推给客户,与己无关。

反之,只有在保客发生不幸来索赔时,乃至连人也不在了,才来迅速启动有关工业审查,并以超保指南作为基础拒赔和撤销有关保单,让无辜的受益人和至亲沦为代罪羔羊。

为了要一劳永逸杜绝类似不公问题,我认为大家应该共同向保险公会和国行施压,建议当局将有关超保指南和内部工业审查程序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如强制所有保险公司在还未接受客户保单申请时,即必需审查他的所有保单,并完成有关超保评估程序。倘若发现已超过本身内部顶限,则直接拒绝接受有关申请,至少避免客户和至亲浪费时间和保费,去编织一个虚假保障期许。或至少让大家有机会可以立即货比三家,去选另一家没有抵触其超保指南的保险公司。

另一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大马的金融服务法令,也有像其它国家的保险法令般,为了平衡保客利益和保险业稳定,而制定了不准挑战期条款(Incontestability Period Clause),即在保单生效超过2年后,不允许保险公司再以质疑保客呈报资料的真实性为由,去撤销有关保单,除非涉及诈骗动机和重要资料的隐瞒。

但根据相关法庭的判决,相比我们的保险法令一面倒要求保客必需呈报所有保险公司在保单内的问卷调查,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责任在有关2年不可挑战期前,进行任何的基本资料审查。

因此大马现有的金融服务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显然已严重落后于国际保险最新发展趋势,而必需获得迫切的修改,以确大马保险公司必需承担更多进行内部审查的责任,以及把整个申请保单程序进一步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重拾大马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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