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現有的金融服務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顯然已嚴重落後於國際保險最新發展趨勢,而必需獲得迫切的修改,以確大馬保險公司必需承擔更多進行內部審查的責任,以及把整個申請保單程序進一步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重拾大馬保險消費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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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沙亞南高庭處理了一宗涉及某大馬著名保險公司的案件,這裡要跟大家分享一些最新趨勢判決,相信有助於提高國內投保人的普遍醒覺。
大家一般購買保單時,主要只是聚焦於針對本身過去病例、最近健康狀況的呈報,卻鮮少留意到,原來每家保險公司的獻議表格(Proposal Form),皆有要求呈報其它已購保單和投保數額(Other Policies/Sum Assured)。
少數人即便有留意到,時常也沒有過於認真看待,認為並非重要資料,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沒有太大影響。或認為只要老子有錢,供得起有關保單就算了,何必多管閒事,糾結於我的其它保單?
當然一些不負責任保險公司和代理的態度也是另一關鍵,為了衝本身利潤、業績,而時常推出系列免體檢、免提呈收入證明等促銷配套,慫恿和灌輸客戶年齡、身價越高,必需買越多保單的誤導性認知。
但當你欲索賠的時候,其實保險公司也可以像其它沒有呈報的病例般,以你沒有呈報其它保單導致超保(over insured)為由,拒絕理賠乃至撤銷整份保單。
何謂超保?買太多保單,竟然也有錯?
是的,雖然這並非出自監管單位即國家銀行的指南,但市場上幾乎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有一份個別內部指南闡明所謂的超保標準頂限,並以客戶的每年賺取和非賺取收入(earned and unearned income)等作為基礎計算法。
簡而言之,只要綜合客戶過去跟各保險公司已購保單保額總值,還有其相關收入一併作為考量,即能計算出客戶的個人保額頂限。只要超出有關頂限,則不能再跟該保險公司購買保單。或一旦買了,不管多少年後索賠皆被視為無效。
我認為這項措施顯然對保客非常不公平,也不利於大馬保險業穩健發展!為什麼?
首先,嚴重不透明。大部分保險公司,通常只會在投保人理賠時,才姍姍來遲端出有關內部指南,闡明這項保額頂限政策的重要性,一如沒有呈報病例一樣嚴重。有些保險公司,甚至將這份超保指南視為公司內部商業秘密,只在高層或代理之間流傳,而不被允許向客戶開誠佈公,特意把保客矇在鼓裡。
其二,嚴重利益衝突。要知道,要審查保客的病例,跟審查保客的其它保單,兩者在複雜性方面存有很大分別。保險公司一般上若要審查保客病例,必需通過保客所授權的表格,向其他第三者尤其醫生和院方等索取。但若要審查客戶有否買了本身或其它保險公司保單,這根本是本身行業內輕而易舉之事,只要通過壽險公會的相關係統即能迅速完成。
令人不解和難以接受的,大馬保險公司目前的舉措卻是,在客戶提呈保單申請時,完全根據客戶通過代理所呈報的資料,而無需進行其它內部工業審查,即自動批准有關保單,而代理也順利獲取了本身佣金。然後把所有涉及其它保單的呈報責任,全推給客戶,與己無關。
反之,只有在保客發生不幸來索賠時,乃至連人也不在了,才來迅速啟動有關工業審查,並以超保指南作為基礎拒賠和撤銷有關保單,讓無辜的受益人和至親淪為代罪羔羊。
為了要一勞永逸杜絕類似不公問題,我認為大家應該共同向保險公會和國行施壓,建議當局將有關超保指南和內部工業審查程序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如強制所有保險公司在還未接受客戶保單申請時,即必需審查他的所有保單,並完成有關超保評估程序。倘若發現已超過本身內部頂限,則直接拒絕接受有關申請,至少避免客戶和至親浪費時間和保費,去編織一個虛假保障期許。或至少讓大家有機會可以立即貨比三家,去選另一家沒有牴觸其超保指南的保險公司。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大馬的金融服務法令,也有像其它國家的保險法令般,為了平衡保客利益和保險業穩定,而制定了不準挑戰期條款(Incontestability Period Clause),即在保單生效超過2年後,不允許保險公司再以質疑保客呈報資料的真實性為由,去撤銷有關保單,除非涉及詐騙動機和重要資料的隱瞞。
但根據相關法庭的判決,相比我們的保險法令一面倒要求保客必需呈報所有保險公司在保單內的問卷調查,保險公司並沒有任何責任在有關2年不可挑戰期前,進行任何的基本資料審查。
因此大馬現有的金融服務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顯然已嚴重落後於國際保險最新發展趨勢,而必需獲得迫切的修改,以確大馬保險公司必需承擔更多進行內部審查的責任,以及把整個申請保單程序進一步加以透明化和制度化,重拾大馬保險消費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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