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訊)首相署今日提呈2023年破產修正法案一讀,以改善破產處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加速破產人士脫離窮籍的期間,並協助他們重新建立財務狀況。
上述法案是由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所提呈,並會在本次會議中提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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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修改第33B條文,並新增兩項債主無法反對解除破產狀態的特定情況,即破產人士因為任何精神疾病而陷入無法自理狀況,以及70歲或以上的破產人士在經過報窮局確認後,而無法對其財產作出貢獻。
目前,債主無法反對解除破產狀態的4種情況,分別為(a)作為社會擔保人而被宣告破產、(b)在2008年殘障人士法令下登記為殘疾人士的破產者、(c)已故破產人士、(d)由政府醫務人員證明患有嚴重疾病的破產人士。
破產者須符2條件
此外,修正案修正第33C條文,即破產人士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以根據第16(1)條文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在提呈日期開始計算,以及在3年屆滿時自動解除破產。
“兩項條件分別為破產人士已向報窮局總監支付確定的數額,並考量到破產人士的財務能力;另外,破產人士已遵守第38(1)(b)條文規定,向報窮局總監提供金錢和財產賬戶。”
修正案闡明,如果破產人士未能履行職責和義務,則在根據第16(1)條文下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日期開始至3年屆滿後,暫停自動解除破產,期限不超過兩年。
阿莎麗娜在文告中指出,這項修正案擬議改善自動破產解除機制,以及增加符合條件的破產類別,並在無需債權人的反對下,由報窮局總監頒發脫離窮籍的證書。
建議啟動信息技術處理破產案
文告表示,修正案建議啟動信息技術來處理破產案件,以及召開債權人會議。
文告說,修正案也提出對破產進行估價,包括排除分配給債權人之外的財產價值;以及小型破產案件的財產價值和符合資格的工資限額將會直接由行政管理。
文告指出,政府修正1967年破產法令(360法令)的目的,除了兌現為大馬提供有效破產法的承諾,也是為了應對目前的需求和挑戰,兼顧公眾、破產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文告說,這項修正案有望為破產人士重新展開新生活,為國家經濟付出貢獻。
通訊部呈費用法令修正案
另一方面,數字通訊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23年費用法令(大馬廣播局)(確認)修正案。
上述法案是由數字通訊部長法米提呈,並會在本次會議提呈二讀。
這項法案旨在確認廣播局在2001年3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供應的電視節目,所徵收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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