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今日提呈2023年破产修正法案一读,修正案修改第33B条文,并新增两项债主无法反对解除破产状态的特定情况,即破产人士因为任何精神疾病而陷入无法自理状况,以及70岁或以上的破产人士在经过报穷局确认后,而无法对其财产作出贡献。
增至6种情况可脱穷
目前,债主无法反对解除破产状态的4种情况,分别为(a)作为社会担保人而被宣告破产、(b)在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下登记为残疾人士的破产者、(c)已故破产人士、(d)由政府医务人员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的破产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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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修正法案是为了改善破产处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加速破产人士脱离穷籍的期间,并协助他们重新建立财务状况。
上述法案是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所提呈,并会在本次会议中提呈二读。
破产者须符合2条件
此外,修正案修正第33C条文,即破产人士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以根据第16(1)条文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并在提呈日期开始计算,以及在3年届满时自动解除破产。
“两项条件分别为破产人士已向报穷局总监支付确定的数额,并考量到破产人士的财务能力;另外,破产人士已遵守第38(1)(b)条文规定,向报穷局总监提供金钱和财产账户。”
修正案阐明,如果破产人士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则在根据第16(1)条文下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日期开始至3年届满后,暂停自动解除破产,期限不超过两年。
阿莎丽娜在文告中指出,这项修正案拟议改善自动破产解除机制,以及增加符合条件的破产类别,并在无需债权人的反对下,由报穷局总监颁发脱离穷籍的证书。
文告表示,修正案建议启动信息技术来处理破产案件,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
文告说,修正案也提出对破产进行估价,包括排除分配给债权人之外的财产价值;以及小型破产案件的财产价值和符合资格的工资限额将会直接由行政管理。
文告指出,政府修正1967年破产法令(360法令)的目的,除了兑现为大马提供有效破产法的承诺,也是为了应对目前的需求和挑战,兼顾公众、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文告说,这项修正案有望为破产人士重新展开新生活,为国家经济付出贡献。
法案若通过13万人可脱穷
阿莎丽娜在3月曾指出,一旦破产修正法案通过,在截至今年1月的26万宗破产案件中,至少有13万可以脱离穷籍。
她表示,满足三个条件的破产者,可向报穷局申请脱离穷籍。第一个条件是,从接到庭令或破产令算起,破产期限已经超过5年。
其次,涉及的债务总额或未偿还债务不超过5万令吉。第三,没有根据1967年破产法令(360法令)对破产人发出的庭令、法庭程序或调查程序。
通讯部呈费用法令修正案
另一方面,数字通讯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3年费用法令(大马广播局)(确认)修正案。
上述法案是由数字通讯部长法米提呈,并会在本次会议提呈二读。
这项法案旨在确认广播局在2001年3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供应的电视节目,所征收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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