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5日讯)中国一名王姓员工上班期间,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22日,每日在厕所停留长达3至6小时,公司在征得工会书面同意下,依照《员工就业相关规范》,决定与王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王姓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约,经过缠讼多年,最终最高法院判决“王姓员工每日厕所停留时间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公司解雇理由合理合法,全案定谳。
根据中媒《中国新闻周刊》、《澎湃新闻》报导,中国一名王姓员工上班期间,每日在厕所停留约3至6小时,公司在经过工会书面同意下,决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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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员工解释,自己于2014年12月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伤口愈合后仍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该员工每天在厕所停留约3至6小时,直到该年9月23日,公司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下,决定与王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统计,王男每日平均如厕2至3次,最短待47分钟,最长待到3个小时,平均每日上班时间内,有3至6小时都在上厕所,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未经允许因私离开岗位,一个月累计15次予以退职”的规定,与王男解除劳雇关系。
王姓员工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契约,恢复职务,并以不当解雇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雇,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改判公司胜诉,王姓员工不服于二审再提上诉,最终最高法院再审维持原判,认为王姓员工每日厕所停留时间“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判决公司胜诉确定,解雇理由合理合法,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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