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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48am 25/05/2023

弊案

Jana Wibawa

Datuk 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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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計劃 “Datuk Roy”涉索賄264萬被控3罪

   選擇性招標計劃|“Datuk Roy”涉索賄264萬被控3罪
“Datuk Roy”步出法庭時用雙手掩臉快步離開。(黃志漢攝)

(吉隆坡25日訊)涉及選擇性招標計劃(的關鍵人物,即外號叫“”的莫哈末胡先莫哈末納西,因涉嫌索賄和收賄共264萬令吉,今日在法庭面對3項控狀時,否認有罪,獲准以1萬5000令吉保外。

據悉,“Datuk Roy”過去曾因貪汙罪行,被法庭判處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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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面對的首控狀,指他與另一名被告拉希迪於2023年3月5日,晚上9時至11時之間,在吉隆坡孟沙的一家餐館,一同向一名女子達麗娜索賄40萬令吉,作為不逮捕和延扣在接受反貪會調查的拿督法克里的條件。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治罪。

第二項控狀指他與拉希迪在2023年3月6日,下午2時至4時之間,在吉隆坡金地嶺的一家餐館,一同向法力收取賄金24萬令吉,作為不逮捕和延扣正在接受反貪會調查的拿督法克里的條件。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治罪。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在通譯員唸完控狀後,兩名被告否認有罪。

“Datuk Roy”隨後面對的控狀,則指他於2023年2月初,在吉隆坡甲洞,向茜蒂達麗娜以及法力索賄200萬令吉,以將阿當拉蘭面對的控狀更改為較輕微的控狀,更改口供以及減少保釋金。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一控狀和第二控狀的另一名被告拉希迪。(黃志漢攝)

拍攝: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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