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家范围以外的都是流浪狗必须捉”这个奇怪的定义沿用了几十年,早就应该改成更人性化一点,把喂养人、放养狗只的狗主和结扎回放流浪狗义工的存在归纳在内,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符合这个时代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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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一则关于文冬85岁老翁为了保护爱犬不被捕狗队捉走,在与对方拉扯之间,晕倒后不幸丧命的新闻,引起关注。
不幸离世的老翁,用他的生命提醒着国内各地的地方政府,请检讨执法方式。过于死板的执法,一昧的捉紧“不在屋内的都是流浪狗必须捉”的概念,如同机器人般的办公,不会带来多少的效果,反倒是可能带来更多这样的悲剧。
地方政府捕捉流浪狗的原因一般只有一个,就是当地有人投诉称流浪狗带来安全隐忧,但是区内那么多的流浪狗,到底哪只让人担忧,执法队无从考究,只能“见到就捉”,这是一贯的做法。
然而,这样的方式并不奏效,胡乱捉一通,被指称“干坏事的浪浪”未必捉到,倒是可能把有主人的家犬,或是其他乖巧的浪浪给捉走了。
一般上,住宅区内都会有饲主给家犬出去“放风”,但偏偏自己没有陪着走,理由很多,其中一个就是可能饲主年迈,没有力气跟着活力充沛的狗子四处乱窜。
放风时间到就开门放狗,狗儿回来就关上大门,这是马来西亚大部分狗主的做法。
确实,这不符合地方法令的规定,但是,为什么应对这样的情况,执法队伍对于那些在屋外独自“放风”的狗只,唯一的“刑罚”就是“死刑”呢?所谓死刑就是我们都熟悉的,捕捉然后安排“安乐死”。
我们可以有其他的方法不是吗?比如当场向狗主开罚,特别是那些主动告诉执法队自己是狗主的人,不用捕捉带走再等狗主来赎回才开罚,现场马上就能开罚或发警告提醒。
可是,以文冬悲剧为例,就可见我国的地方政府执法队多么的不人性化,即便出来认领了也不放手归还或开罚警告,而是要和对方拉扯,最后老翁忽然晕倒离世,他的爱狗是保住了,却永远失去爱自己的主人。
“在住家范围以外的都是流浪狗必须捉”这个奇怪的定义沿用了几十年,早就应该改成更人性化一点,把喂养人、放养狗只的狗主和结扎回放流浪狗义工的存在归纳在内,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符合这个时代的现实情况。
毕竟大家图的不过是解决流浪狗的投诉,而不是捉(杀)完全部狗。
好了,这边还在讨论着文冬老翁护爱犬不幸离世的悲剧,转身芦骨就传出一个虐狗视频,显示一名长者用铁链把家犬拴在车子拖拉虐待,画面可见血迹斑斑,看得触目惊心。
虐狗案越来越猖獗,怪谁呢?就怪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本身存在的缺点太多,刑罚偏轻更是起不了多少阻吓作用。即便是刑事法典第428条文,罪成的最高刑罚也就是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加上法官对虐待动物者判刑时,一般可见也都偏向于轻罚。比如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e)条文(虐待动物),若是罪成,本可被判罚款2万至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可是以柔佛少年虐狗烧狗案为例,尽管被告认罪,却只被判处7下轻型鞭笞及守行一年,不仅如此,基于有关法令的刑罚用了“或”的字眼不能同时判处两项刑罚,所以最终,高庭在进行了刑事审查后,撤回了7下鞭刑的判决,少年只须守行12个月。
如此伤的狗,换如此轻的罚,难怪连视频里的虐狗老人都敢大声说“我不担心”。
事实上,执法人性化才能起到作用,刑罚同样得符合轻重分明,才能起到效果。
如今,警方已经逮捕这名虐狗长者,并在刑事法典第428条文下对案件展开调查,希望接下来所有虐待动物者都得对自己所犯下的错,付出相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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