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家範圍以外的都是流浪狗必須捉”這個奇怪的定義沿用了幾十年,早就應該改成更人性化一點,把餵養人、放養狗只的狗主和結紮回放流浪狗義工的存在歸納在內,作出適當的修改,以符合這個時代的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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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一則關於文冬85歲老翁為了保護愛犬不被捕狗隊捉走,在與對方拉扯之間,暈倒後不幸喪命的新聞,引起關注。
不幸離世的老翁,用他的生命提醒著國內各地的地方政府,請檢討執法方式。過於死板的執法,一昧的捉緊“不在屋內的都是流浪狗必須捉”的概念,如同機器人般的辦公,不會帶來多少的效果,反倒是可能帶來更多這樣的悲劇。
地方政府捕捉流浪狗的原因一般只有一個,就是當地有人投訴稱流浪狗帶來安全隱憂,但是區內那麼多的流浪狗,到底哪隻讓人擔憂,執法隊無從考究,只能“見到就捉”,這是一貫的做法。
然而,這樣的方式並不奏效,胡亂捉一通,被指稱“幹壞事的浪浪”未必捉到,倒是可能把有主人的家犬,或是其他乖巧的浪浪給捉走了。
一般上,住宅區內都會有飼主給家犬出去“放風”,但偏偏自己沒有陪著走,理由很多,其中一個就是可能飼主年邁,沒有力氣跟著活力充沛的狗子四處亂竄。
放風時間到就開門放狗,狗兒回來就關上大門,這是馬來西亞大部分狗主的做法。
確實,這不符合地方法令的規定,但是,為什麼應對這樣的情況,執法隊伍對於那些在屋外獨自“放風”的狗只,唯一的“刑罰”就是“死刑”呢?所謂死刑就是我們都熟悉的,捕捉然後安排“安樂死”。
我們可以有其他的方法不是嗎?比如當場向狗主開罰,特別是那些主動告訴執法隊自己是狗主的人,不用捕捉帶走再等狗主來贖回才開罰,現場馬上就能開罰或發警告提醒。
可是,以文冬悲劇為例,就可見我國的地方政府執法隊多麼的不人性化,即便出來認領了也不放手歸還或開罰警告,而是要和對方拉扯,最後老翁忽然暈倒離世,他的愛狗是保住了,卻永遠失去愛自己的主人。
“在住家範圍以外的都是流浪狗必須捉”這個奇怪的定義沿用了幾十年,早就應該改成更人性化一點,把餵養人、放養狗只的狗主和結紮回放流浪狗義工的存在歸納在內,作出適當的修改,以符合這個時代的現實情況。
畢竟大家圖的不過是解決流浪狗的投訴,而不是捉(殺)完全部狗。
好了,這邊還在討論著文冬老翁護愛犬不幸離世的悲劇,轉身蘆骨就傳出一個虐狗視頻,顯示一名長者用鐵鏈把家犬拴在車子拖拉虐待,畫面可見血跡斑斑,看得觸目驚心。
虐狗案越來越猖獗,怪誰呢?就怪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本身存在的缺點太多,刑罰偏輕更是起不了多少阻嚇作用。即便是刑事法典第428條文,罪成的最高刑罰也就是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加上法官對虐待動物者判刑時,一般可見也都偏向於輕罰。比如牴觸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1)(e)條文(虐待動物),若是罪成,本可被判罰款2萬至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可是以柔佛少年虐狗燒狗案為例,儘管被告認罪,卻只被判處7下輕型鞭笞及守行一年,不僅如此,基於有關法令的刑罰用了“或”的字眼不能同時判處兩項刑罰,所以最終,高庭在進行了刑事審查後,撤回了7下鞭刑的判決,少年只須守行12個月。
如此傷的狗,換如此輕的罰,難怪連視頻裡的虐狗老人都敢大聲說“我不擔心”。
事實上,執法人性化才能起到作用,刑罰同樣得符合輕重分明,才能起到效果。
如今,警方已經逮捕這名虐狗長者,並在刑事法典第428條文下對案件展開調查,希望接下來所有虐待動物者都得對自己所犯下的錯,付出相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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