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个公寓的单位业主因拖欠了接近6个月的管理费,被楼宇经理上榜了管理费拖欠者名单并钉在楼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极大可能因面子问题,强烈要求管理处的文书道歉,并表示当事者并没有授权管理处可公布他的名字。如果管理处不即刻递上文书道歉,他将透过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DPA)对管理处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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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拖欠者本身是执业律师
请问:管理处准备并公布拖欠者名单这行为,真的抵触了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了吗?
2010年马来西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是什么?
先科普一下吧,马来西亚上下议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过两院三读通过了这法律来规范商业交易中的个人数据,而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这法令可约束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并要求特定实体注册其处理活动。它还向数据主体授予相关权利,包括访问、纠正、撤消同意和拒绝某些类型的处理。
该法令包含了7个个人资料保护原则:
- 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获得当事者的同意,并受到第40条法令的约束。
- 通告与选择原则(Notice & Choice Principle)
要求任何欲使用个人资料的使用者,需先以书面通知当事者,其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的类型、目的和来源,以及个人资料的披露、个人资料相关咨询和投诉的渠道、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资料是否会转移出马来西亚、数据主体不提供个人数据产生的后果等。
- 披露原则(Disclosure Principle)
在还未经资料当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个人资料。
- 安全原则(Security Principle)
要求资料使用者必须谨慎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销毁。资料控制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资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任何丢失、误用、修改、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或披露、更改或破坏。
- 保留原则(Retention Principle)
出于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该目的不再必要时将不得继续被保留。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销毁或永久删除此类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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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完整性原则(Data Integrity Principle)
资料控制者应采取合理步骤,考虑收集和进一步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确保个人资料准确、完整、不会造成误导并保持更新。
- 访问原则(Access Principle)
当事人应有权访问他的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的权利,并且能够在个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或非最新的情况下纠正资料与数据。
关键词:这法律只覆盖了商业用途的个人资料与数据
这同时也表示如果第三方并不是把该个人资料作于商业用途,则不在这法令的管辖范围内,而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对于业主资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在
- 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第21条文,联合管理机构的职权与权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Joint Management Body)
- 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第59条文,管理机构的职权与权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Management Corporation)
所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当管理处把管理费拖欠者的单位号码、业主的名字与拖欠的款项,公布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其实只是遵从了2015年分层管理(维护与管理)条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条例的第三附属条例的指示办事。
管理机构可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个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笔者的认知就是共管楼宇的管理处并不被归类为个人资料使用者,因此,管理处无需遵守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所以,根据2013年个人资料保障(资料使用者类别)令及其2016年的修订,除了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发牌)法(第118号法令)获发牌的房屋发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属MC均未被归类为上述法例下的资料使用者。
换句话说,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向个人资料保护部投诉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布他的姓名、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身为管理费拖欠者,并不能对管理处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根本不违反法律。
最后,管理处编制一份拖欠者名单,明列拖欠管理费单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单位编号与拖欠的金额,并上贴在楼宇内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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