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向個人資料保護部投訴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佈他的姓名、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身為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對管理處採取任何行動,因為這根本不違反法律。
真人真事
某個公寓的單位業主因拖欠了接近6個月的管理費,被樓宇經理上榜了管理費拖欠者名單並釘在樓宇的通告板上,而拖欠者,極大可能因面子問題,強烈要求管理處的文書道歉,並表示當事者並沒有授權管理處可公佈他的名字。如果管理處不即刻遞上文書道歉,他將透過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對管理處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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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拖欠者本身是執業律師
請問:管理處準備並公佈拖欠者名單這行為,真的牴觸了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了嗎?
2010年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是什麼?
先科普一下吧,馬來西亞上下議院在2010年6月10日正式透過兩院三讀通過了這法律來規範商業交易中的個人數據,而這法令也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這法令可約束個人數據的收集、使用和披露,並要求特定實體註冊其處理活動。它還向數據主體授予相關權利,包括訪問、糾正、撤消同意和拒絕某些類型的處理。
該法令包含了7個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 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
主要是要求任何欲使用個人資料的使用者,需先獲得當事者的同意,並受到第40條法令的約束。
- 通告與選擇原則(Notice & Choice Principle)
要求任何欲使用個人資料的使用者,需先以書面通知當事者,其中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類型、目的和來源,以及個人資料的披露、個人資料相關諮詢和投訴的渠道、數據主體的權利、個人資料是否會轉移出馬來西亞、數據主體不提供個人數據產生的後果等。
- 披露原則(Disclosure Principle)
在還未經資料當事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個人資料。
- 安全原則(Security Principle)
要求資料使用者必須謹慎保護顧客的個人資料,以免被擅自取用、意外取用或披露、更改或銷燬。資料控制者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個人資料在數據處理過程中的任何丟失、誤用、修改、未經授權或意外的訪問或披露、更改或破壞。
- 保留原則(Retention Principle)
出於任何目的處理的個人數據,在該目的不再必要時將不得繼續被保留。數據控制者應採取合理的措施銷燬或永久刪除此類個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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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完整性原則(Data Integrity Principle)
資料控制者應採取合理步驟,考慮收集和進一步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確保個人資料準確、完整、不會造成誤導並保持更新。
- 訪問原則(Access Principle)
當事人應有權訪問他的個人資料和個人數據的權利,並且能夠在個人資料不準確、不完整、誤導性或非最新的情況下糾正資料與數據。
關鍵詞:這法律只覆蓋了商業用途的個人資料與數據
這同時也表示如果第三方並不是把該個人資料作於商業用途,則不在這法令的管轄範圍內,而聯合管理機構(Joint Management Body)和管理機構(Management Corporation)對於業主資料的使用,也是按照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在
- 聯合管理機構(Joint Management Body)第21條文,聯合管理機構的職權與權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Joint Management Body)
- 管理機構(Management Corporation)第59條文,管理機構的職權與權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Management Corporation)
所授予的職責與權力。當管理處把管理費拖欠者的單位號碼、業主的名字與拖欠的款項,公佈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其實只是遵從了2015年分層管理(維護與管理)條例,第三列表中第六條例的第三附屬條例的指示辦事。
管理機構可編制一份拖欠者名單,明列拖欠管理費單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並上貼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一直到下個月更新。
原文: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may prepare a defaulters’ list showing the names of the defaulting proprietors, their respective parcels and the amount of the sum that remains unpaid, and may display the list of defaulters’ names on the notice boards in the building provided that such list shall be updated by the management corporation at the end of every following calendar month.
筆者的認知就是共管樓宇的管理處並不被歸類為個人資料使用者,因此,管理處無需遵守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以,根據2013年個人資料保障(資料使用者類別)令及其2016年的修訂,除了是根據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及發牌)法(第118號法令)獲發牌的房屋發展商外,所有JMB / MC甚至附屬MC均未被歸類為上述法例下的資料使用者。
換句話說,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向個人資料保護部投訴JMB / MC在公告板上公佈他的姓名、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身為管理費拖欠者,並不能對管理處採取任何行動,因為這根本不違反法律。
最後,管理處編制一份拖欠者名單,明列拖欠管理費單位的持有人姓名、其單位編號與拖欠的金額,並上貼在樓宇內部的告示板上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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