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9日訊)我國從去年已落實最低薪金制,惟仍有僱主給員工低於所規定的薪酬;大馬職工總會(MTUC)總秘書卡瑪魯提醒,如果在員工少於5人的公司所領取的薪金是低於1200令吉,員工需要向勞工局舉報僱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政府從去年開始,將原本1200令吉最低薪金數額調漲至1500令吉,惟只限於聘請5人及以上僱員的僱主。這意味,那些聘請少於5名僱員的僱主,仍需要給員工1200令吉最低薪金,否則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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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女子申訴,自己在吉蘭丹哥打峇魯一所幼兒園執教兩週後,因無法接受園方以她是新人,只付600令吉月薪而辭職,不料負責人指她未做滿4個月辭職屬於違約,還要她賠償在園內使用的水電費和膳食費,在社交媒體上引起關注。
卡瑪魯接受《星洲日報》訪問就上述個案發表看法時說,有關僱主已經違法,因為根據現有的法律,聘請僱員人數少於5人的僱主,僱員的薪金至少要達到1200令吉最低薪金制。
他表示,有關僱員可以到臨近的勞工局舉報僱主,索取1200令吉最低薪金。
詢及僱員辭職時需要給僱主多久的通知,卡瑪魯說,如果合約裡沒有列明離職通知,那麼離職通知將以勞工法令的離職通知為標準。
1955勞工法令12條文有說明
在1955勞工法令12條文有說明,任何離職的一方,需要給予以下的通知:
1. 受僱少過2年者:4星期的通知
2. 受僱2年但少過5年者:6星期的通知
3. 受僱超過5年者:8星期的通知
任何一方沒有給予足夠的離職通知,必須支付對方代通知金。換言之,僱主是可向那些沒有給予足夠離職通知的員工追討代通知金。
另外,針對僱主在員工入職時,若沒有給對方發出錄取信一事,卡瑪魯說,僱主沒有給僱員錄取信是違反勞工法令之舉,公司可被提控,並且可被罰款。
“沒有所謂的臨時工,僱主必須以服務合約聘請員工;如果沒有服務合約,員工將可根據勞工法令獲得最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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