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訊)從6月1日起,所有內陸稅收局接待管理中心(PPTH)、印花稅繳稅櫃檯、代收稅收的銀行及郵局,將逐步不再接受支票和匯票或郵政匯票作為直接稅收款工具。
稅收局發文告指出,儘管如此,對於今年8月1日前需要提呈稅收局的審計案件、調查案件及民事訴訟的頭期及分期付款,仍可使用支票或遠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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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7D條文,公司支付給代理、經銷商及分銷商佣金的2%預扣稅,也可豁免停止使用匯票或郵政匯票為直接稅收款工具。
“停止接受支票及匯票或郵政匯票的付款渠道包括吉隆坡、古晉及亞庇的內陸稅收局接待管理中心櫃檯、代收稅收的銀行及郵局櫃檯、銀行存款機、通過郵寄或快遞,以及衛星辦事處或州郵票辦事處的印花稅櫃檯。”
文告說,在8月1日後,在內陸稅收局接待管理中心、銀行及郵局可使用所得稅號碼或稅務識別碼,並以銀行匯票或現金繳付直接稅。
“在7月1日後,衛星辦事處或州郵票辦事處印花稅櫃檯的印花稅付款媒介只能使用銀行匯票而已。”
納稅人可以通過MyTax網站https://mytax.hasil.gov.my或代理銀行網絡銀行網站繳付直接稅;或通過郵局、代理銀行、代理銀行存款機及自動提款機現金付款;擁有大馬銀行或大馬境外銀行的納稅人,可通過e-TT系統使用電匯、電子資金轉賬及跨銀行轉賬服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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