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即将离职的女雇员,若知道本身会于辞职后的4个月内生产,只要在离职前通知雇主,也能权享有生产津贴。
一名女子在脸书群组“法律与你同行”发文称,由于上司的缘故,工作上时常会压力到想哭,让她萌生辞职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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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表示,所在公司的离职“通知期限”(Notice Period)为3个月,如果在7月递上辞职信,意味着必须服务至9月31日才能正式离职。
女子询问道,由于自己已怀孕27周,预产期会在9月初,因此若在还没正式离职前就生产,是否还能享有公司的产假津贴。
郭汪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廷对此表示,女子必须在辞职前通知雇主,表明会在递交辞职信后的4个月内产子,才能享有产假等福利。
他亲自留言回应,根据1955劳工法令第40条文(未通知雇主而失去生产津贴金),即将离职的雇员,若知道本身会于辞职后4个月内生产,必须在离职前通知雇主。
郭伟廷也是脸书群组“法律与你同行” 版主,他说,如果正在怀孕的女雇员没有做出相关的通知,则将无权享有任何生产津贴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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