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即將離職的女僱員,若知道本身會於辭職後的4個月內生產,只要在離職前通知僱主,也能權享有生產津貼。
一名女子在臉書群組“法律與你同行”發文稱,由於上司的緣故,工作上時常會壓力到想哭,讓她萌生辭職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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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表示,所在公司的離職“通知期限”(Notice Period)為3個月,如果在7月遞上辭職信,意味著必須服務至9月31日才能正式離職。
女子詢問道,由於自己已懷孕27周,預產期會在9月初,因此若在還沒正式離職前就生產,是否還能享有公司的產假津貼。
郭汪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偉廷對此表示,女子必須在辭職前通知僱主,表明會在遞交辭職信後的4個月內產子,才能享有產假等福利。
他親自留言回應,根據1955勞工法令第40條文(未通知僱主而失去生產津貼金),即將離職的僱員,若知道本身會於辭職後4個月內生產,必須在離職前通知僱主。
郭偉廷也是臉書群組“法律與你同行” 版主,他說,如果正在懷孕的女僱員沒有做出相關的通知,則將無權享有任何生產津貼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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