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14日電)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遭臺灣男子梁育志殺害案,被告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死的事實與理由矛盾、調查未盡,14日將其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梁育志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二審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2年10個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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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計劃性犯罪 調查未盡
最高法院指出,就梁男計劃性犯罪部分是否包括殺人,二審於事實認定強制性交及強盜財物是計劃性犯罪,不包括殺人,卻於理由認定殺人是計劃性的一部分,全案是否均屬計劃性的認定及量刑,二審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認為梁男沒有可教化之合理期待,但就矯治教化可能性只鑑定梁男涉性侵害犯罪部分,對於強盜罪部分沒有鑑定,因此二審就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之判斷有矛盾及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鍾姓女大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臺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被告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死者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死者家屬跨海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同年11月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
民事部分,死者父母各向梁男求償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約150萬令吉),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共計2000萬元;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今年5月宣判,梁男應給付死者父親333萬4516元、死者母親260萬元。
刑事部分,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去年3月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官:原審事實仍有違誤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認定梁男是在強制性交後,再勒緊套在死者頸部的繩索致死,並強盜取得死者財物,但二審法官認為,仍無確切證據證明,梁男是在強制性交行為後才勒頸,原審事實認定仍有違誤。
二審指出,梁男在第一次強制性交未遂後,精進犯罪手法,長期觀察尋找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隨機對素不相識無辜死者下手,屬有計劃預謀性犯罪;再者,梁男套繩勒頸犯罪手段殘忍,造成死者父母無比傷痛,更嚴重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
合議庭認為,梁男始終否認故意殺害死者,避重就輕,未見真摯悔意,經2度送鑑定,均認梁男再犯率屬“高危險”,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合理期待,應屬最嚴重犯罪,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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