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訊)聆審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其兒子拿督納茲夫丁欠稅案的五司之一丹斯里娜莉妮指出,政府徵稅是為了讓國家持續運作,因此所得稅法令賦予內陸稅收局以“先付款、後再談”的基礎,向納稅人追討稅收。
廢所得稅法條文影響政府收入
她也說,如果廢除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則將對政府的收入來源帶來影響,進而殃及B40群體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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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今日開庭聆審納吉父子就欠稅案提出的上訴。除了娜莉妮,另三司分別是拿督莫哈末扎比丁、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阿布峇卡。
聯邦法院是在去年5月10日發出準令予納吉和納茲夫丁,以讓他們針對被追討逾17億令吉欠稅的簡易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納吉父子要求暫緩簡易判決
納吉父子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今日陳詞時指出,其當事人(納吉父子)已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因此要求暫緩執行內陸稅收局向他們追討逾17億令吉拖欠稅款的簡易判決。
他說,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對其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因為在此條文下,即便稅款計算錯誤、出現稅款不公或不應支付稅款的情況下,法庭都沒權力要求減少或取消稅收局的應付和應收稅款。
“它的原則就是‘先付款、後再談’,稅收局在入稟法庭(申請追稅)後,可以申請簡易判決,而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讓我的當事人無從辯解。”
沙菲宜:不能辯解對答辯人不公
他說,該條文闡明答辯人不能在法庭辯解遭追討稅收是否經適當評估,這是不公平的。
沙菲宜認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6(3)條文應被廢除,因有違聯邦憲法第121條款,該條款賦予司法應有的權力與權限審理任何案件。
他說,稅收局已對納吉展開了破產程序,這可能導致納吉在所得稅特委會作出裁決之前,就已經破產了。
根據馬來西亞的稅收法,即使納稅人要對稅收評估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間必需支付所得稅欠款。
針對沙菲宜的陳詞,娜莉妮指出,稅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家持續運作。
“你(沙菲宜)的投訴是關於制度的不公平,我們在這裡談論的是法律,現實中的問題。”
她說,政府徵稅,是為了人民的福祉、國家的發展和支出。
她指出,若沒有稅收,政府無法給予補貼,B40群體的生活也會被“摧毀”。
可向所得稅特委會提上訴
娜莉妮進一步說,雖然納吉的欠稅案可能是極端的,涉嫌拖欠超過10億令吉的稅款,但國家仍然需要徵稅。
“如果每個納稅人都被允許在民事法庭針對被追稅一事作出辯解,從而導致延遲徵稅,政府的徵稅能力或會因此受損。”
她表示,納稅人可以向所得稅特委會提出上訴,該特委會有資格審理任何錯誤評估稅額的投訴。
與此同時,內陸稅收局的代表律師哈茲琳娜陳詞時指出,司法機構不應接受可能導致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詮釋。
她說,如果同意上訴方代表律師(沙菲宜)的說法,那麼每個納稅人都可以不繳稅了。
她也說,納吉可以分期付款,但他沒有這樣做。
五司另擇日作裁決
在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阿邦依斯干達表示,訴辯雙方可以在兩個星期的時間內提交附加陳詞,五司將擇日對此上訴案作出裁決。
稅收局是在2019年6月25日入稟高庭,向納吉父子追討2011至2017年估稅年間未繳納的所得稅和罰款,總額超過17億令吉。
兩間高庭在2020年批准稅收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以分別向納吉父子追討在2011至2017年期間,所拖欠的16億9000萬及3760萬令吉稅款。
簡易判決是指法庭通過陳詞,而未在審訊中聆聽證人供詞的方式,對特定案件做出裁決。
納吉父子隨後就高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21年9月9日駁回他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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