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從2018年至2023年,總檢察長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行使其酌處權,一共撤銷16宗備受矚目的案件。
她昨日以國會書面回覆伊斯蘭黨馬江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提問時說,法庭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3)條文宣佈撤銷16宗案件的控狀,其中13宗案件的被告無罪釋放,而另外3宗案件則是獲得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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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是在考慮案件的新發展、被告辯護律師提呈的陳述、被告被釋放後成為控方證人、被告被罰款等因素,而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她表示,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規定,總檢察長能夠行使裁量權,在刑事法庭上針對犯罪行為提出、進行、或終止任何訴訟程序。
她說,總檢察長是根據調查得出的證據和事實而撤銷指控,並確保做出公平的決定。
她表示,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確保受害者、證人、被告和公眾得到公平的對待。
哈迪阿旺是要求政府保證總檢察長不會撤銷法庭上備受矚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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