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談過,稅收局首席執行員日前指出我國的影子經濟(Shadow economy)大約是3500億令吉,等於國內生產總值(GDP)的30%。以影子經濟的20%計算,它讓我國每年損失700億令吉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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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藏海外就沒有問題?
政府推行的稅務識別號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稅收局成立數據科學特工隊與加緊稅務審查與稅務調查,還有即將推行的電子發票(e-Invoice),將讓逃稅者無所遁形。有頑皮的讀者問到:“這些措施都針對在本地的財富,那把錢藏在海外不就沒有問題了嗎?”
■全球稅局自動交換情報
在全球稅局《自動交換稅務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合作下,每一個推行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年9月)將另一個推行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大馬稅收局。
這代表著大馬稅收局可以在無需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超過100個參與經濟體(如新加坡、印尼、香港、中國、英國、澳洲等等),包括岸外金融中心(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等),所提供的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大馬稅收局將匹對這些納稅人的財務資料與已呈報的所得稅與收入,以鑑定其財富與報稅是否吻合。請參閱圖表。
■稅局掌握個人全球財富資料
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須呈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Reportable Account) ,包括原有客戶或新客戶,進行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以確認他們財富來源的合法性等等。須呈報金融機構包括:
1. 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s)——接受存款的機構,如商業銀行或提供類似服務的機構。
2. 託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s)——受他人委託持有金融資產,如信託公司(Trustee companies)或代理公司(Nominee companies)。
■不只查銀行戶頭?
3. 投資機構(Investment entities)——主要業務是提供客戶資產管理或金融服務的公司,又或者主要收入來自投資、再投資或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如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基金等。
4. 指定保險公司(Designated Insurance Companies)——有義務支付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或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的保險公司,如人壽保險公司。因此普通保險公司並不受影響。
有了以上海外的財務資料,稅收局就能結合在國內所取得的財務資料,建構關於一名納稅人個人完整的財富圖畫。這就是為什麼稅收局前總監說“你可逃,但卻無法躲!”《You Can Run, But You Can’t Hide》。
■編全球淨值表解套?
從我們過去處理眾多類似稅務個案的經驗,在稅收局還未查稅之前,事先編制全球淨值表(Global Networth Statement) 是一項可行的方案。再者,特別自願申報漏稅計劃2.0 (Special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SVDP 2.0)已在6月6日開跑。 那你還在等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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