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正在服刑的囚犯投票的国家,是基于基本人权的理由,即使正在服刑,囚犯本身还是个人,因此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囚犯应该有投票权吗?”──我很喜欢随意问其他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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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医生、修车员、年轻人、年长者、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他们有的说应该,有的说不,当中的原因五花八门。
很多人认为,一个人犯了错,就应该接受惩罚。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就应该被限制自由,包括参与选举的自由。
有些国家,在法庭下判时,会提及“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剥夺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若该国有普选的话,那么囚犯也失去投票权。马来西亚宪法119(3)(a)条款指出,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是没有投票权的。
在少数国家,如捷克、丹麦、德国、芬兰、瑞士、以色列等,囚犯是可以投票的。还有一些是有条件的投票权。在澳洲,若被判刑3年以下,则保留投票权。美国,只有缅因州和佛蒙特州允许囚犯投票,20州不允许,其他州属有条件允许。
允许正在服刑的囚犯投票的国家,是基于基本人权的理由,即使正在服刑,囚犯本身还是个人,因此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不允许囚犯投票的国家,则认为囚犯对国家社会造成伤害,因此在惩罚的过程中不允许他们投票,因为投票权不是基本人权,而是比基本人权低一级别的政治权。
我多次提问后,发现主张囚犯应有投票权的,以律师居多。然而他们的原因也不一致。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马来西亚执法和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存在贪污腐败问题,因此还是有人被冤枉入狱,尤其是非死刑的罪行。
很多人请不起律师,也不够资格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在种种压力下,即使本身没有犯法,也因程序不公而认罪以获得减刑。在律师本身知晓类似情况的前提下,认为应该给予囚犯投票权。
第二,则是因交不起保释金而被收押,或者面对不得保释控状的“嫌疑犯”。在被收押扣留的期间,也没有投票权。譬如在危险毒品法令39B条文被控的嫌疑犯。
马来西亚的法律基本原则是,没被定罪之前皆是无辜者“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这些人都在候审,而且有可能会被无罪开释。也就是说无罪开释后,他们应当作“无辜和无罪”处理。他们在没有犯法的前提下,因司法程序而被剥夺投票权,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我则有另一番见解。
一个人,被法庭判入狱服刑,是因为法律规定,而定下法律的最高机构是国会。我们通过选举选出国会议员在国会代表我们发声和投票。
举个例子,在马来西亚,一个人因过分指责政府而在《煽动法》下被提控,并且罪成入狱。
而这一名囚犯,若没有《煽动法》,根本就不存在坐牢这件事。他应该被赋予投票权,选一个可以代表他在国会反对《煽动法》的代议士。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将囚犯送入狱的法庭,也是遵照法律运作。偷窃也好,煽动也罢,是“人造”的法律将其定罪。因此,也应该让囚犯投票,让他有份参与“修改”将自己定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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