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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10am 20/06/2023

国会

囚犯

戴子豪

投票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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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

戴子豪

投票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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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子豪.囚犯應該有投票權嗎?

戴子豪

允許正在服刑的投票的國家,是基於基本人權的理由,即使正在服刑,囚犯本身還是個人,因此享有最基本的人權。

“囚犯應該有投票權嗎?”──我很喜歡隨意問其他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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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醫生、修車員、年輕人、年長者、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他們有的說應該,有的說不,當中的原因五花八門。

很多人認為,一個人犯了錯,就應該接受懲罰。對社會造成了傷害,就應該被限制自由,包括參與選舉的自由。

有些國家,在法庭下判時,會提及“剝奪政治權利”,也就是剝奪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若該國有普選的話,那麼囚犯也失去投票權。馬來西亞憲法119(3)(a)條款指出,一個正在服刑的囚犯,是沒有投票權的。

在少數國家,如捷克、丹麥、德國、芬蘭、瑞士、以色列等,囚犯是可以投票的。還有一些是有條件的投票權。在澳洲,若被判刑3年以下,則保留投票權。美國,只有緬因州和佛蒙特州允許囚犯投票,20州不允許,其他州屬有條件允許。

允許正在服刑的囚犯投票的國家,是基於基本人權的理由,即使正在服刑,囚犯本身還是個人,因此享有最基本的人權。

不允許囚犯投票的國家,則認為囚犯對國家社會造成傷害,因此在懲罰的過程中不允許他們投票,因為投票權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比基本人權低一級別的政治權。

我多次提問後,發現主張囚犯應有投票權的,以律師居多。然而他們的原因也不一致。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馬來西亞執法和司法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貪汙腐敗問題,因此還是有人被冤枉入獄,尤其是非死刑的罪行。

很多人請不起律師,也不夠資格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在種種壓力下,即使本身沒有犯法,也因程序不公而認罪以獲得減刑。在律師本身知曉類似情況的前提下,認為應該給予囚犯投票權。

第二,則是因交不起保釋金而被收押,或者面對不得保釋控狀的“嫌疑犯”。在被收押扣留的期間,也沒有投票權。譬如在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被控的嫌疑犯。

馬來西亞的法律基本原則是,沒被定罪之前皆是無辜者“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這些人都在候審,而且有可能會被無罪開釋。也就是說無罪開釋後,他們應當作“無辜和無罪”處理。他們在沒有犯法的前提下,因司法程序而被剝奪投票權,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我則有另一番見解。

一個人,被法庭判入獄服刑,是因為法律規定,而定下法律的最高機構是國會。我們通過選舉選出國會議員在國會代表我們發聲和投票。

舉個例子,在馬來西亞,一個人因過分指責政府而在《煽動法》下被提控,並且罪成入獄。

而這一名囚犯,若沒有《煽動法》,根本就不存在坐牢這件事。他應該被賦予投票權,選一個可以代表他在國會反對《煽動法》的代議士。

國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將囚犯送入獄的法庭,也是遵照法律運作。偷竊也好,煽動也罷,是“人造”的法律將其定罪。因此,也應該讓囚犯投票,讓他有份參與“修改”將自己定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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