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2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今日向关丹高庭申请司法检讨,以便推翻关丹推事庭日前拒绝批准反贪会申请,以延长扣留彭亨一名涉嫌6年收贿逾百万令吉贪污案警区主任的裁决。
高庭法官表示,需要时间检视相关条文,并择定7月7日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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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司:推事对法律诠释有误解
代表反贪委会的副检察司丽法依查蒂指出,反贪会是针对关丹推事庭于6月7日,拒绝反贪会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申请延长扣留答辩人的要求,而提出司法检讨。
她说,答辩人是于6月6日下午5时被逮捕,并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下配合调查。
“根据消息,答辩人自2017至2022年间,每月向当地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业者索取大约2万至5万令吉的贿赂金(总共约104万8465令吉14仙),以确保这些地区无牌营业的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不会面对执法人员的干扰作为条件。”
她指出,关丹推事拒绝反贪委会延扣申请给予的理由是,反贪会拥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而且根据淡马鲁高庭法官此前的裁决,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并不适用于2009年反贪会法令下所调查的案件所申请的延长扣留,因为它并不符合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下,赋予推事庭下达延长扣留的权限。
她说,关丹推事的裁决可能存在对于法律诠释的误解,而且反贪会是基于涉及盘查的证人太多,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有关调查而必须对答辩人提出延扣7天,因此不能批准延扣的限制,对反贪会执法人员执行调查工作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律师:反贪会调查工作不完整
代表答辩方的律师拿督卜阿鲁姆甘则反驳说,反贪会的确拥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在该法令下已经阐明答辩人可被逮捕,以及反贪会调查官的权限,因此当局要求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来申请延长扣留的举措是错误的。
“我必须提醒,反贪会声称是根据答辩人被指自2017至2022年间,每月向当地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业者索取贿赂金,但是,我们的答辩人是于2018年才被调派到当地上任,可见反贪会连基本的调查工作都不完整,怎么可以冒然申请延长扣留我们的答辩人7天?
“答辩人是一名警区主任,在还未完成调查工作下,包括还有十多名证人都未接受调查,反贪会冒然把他延扣7天,这会给他带来多大的折磨、名声受损,以及面对媒体及大众的议论?为 何不等到所有调查工作都完成了,掌握了具体的证据,才把他扣留?这一切举措都是错误的。”
高庭法官拿督再纳阿兹曼聆听双方陈词后,认为本身需要一些时间来检视相关条文,因此决定展延到7月7日才就有关申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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