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來信提出關於聯名房產,其中一人可能被起訴破產,將對房產造成影響的問題。他在電子郵件對可能面對的問題這樣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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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兩年前和姐姐購買了一間房屋給父母,我們每個月的貸款記錄,從來沒有過期償還,不過銀行貸款的名字、房屋的名字都是姐姐。
最近姐姐面臨財務問題,很大可能會面臨破產,一旦她被宣告破產,房屋將被銀行收回並進行拍賣。我想在她破產前保有這間房屋,並將房屋的名字轉到我的名下,然後獨自繼續償還銀行的貸款,請問需要注意什麼事項,如何進行?
答:蘇宜健律師說,如果一個人的債權人對他提起破產訴訟,而他所欠的債務達到 10萬令吉或超過10萬令吉,他就可以被宣佈為破產。一旦他被宣佈為破產人士,他的所有或任何財產,都將自動歸屬於破產總署( DGI )。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對預期破產者的資產/產業,有購買興致,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努力,來避免該財產被歸屬到DGI ?
鑑於預期破產者在購買其房產時,向銀行領取貸款,那麼可以說,該房產是抵押給有關金融機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該房產被歸屬DGI ,被金融機構收回,然後被拍賣,我們可以做的選擇是儘快與預期破產人簽訂買賣協議。
一旦你簽署了購買預期破產人房產的買賣協議,那麼你作為該房產的新買家,可以向任何金融機構申請新的貸款。一旦獲得貸款,你或你的律師可以要求現有的承押人“chargee”(預期破產人的金融機構)提供一份聲明, 說明需要向現有承押人支付的金額(贖回金額 ),以便贖回該房產。
當你的融資機構向現有的承押人支付贖回款項時,現有的承押人將進行所謂的解除抵押的過程,解除上述承押人在上述房產的所有利益,房產將不承受任何抵押權限制。
一旦這個過程完成,你就可以在你的名下登記該房產的轉讓,並在你的融資機構名下抵押,然後繼續向你的融資機構,支付每月的分期付款。
在所有這些過程完成後,財產就不再登記在預期破產人的名下,一旦預期破產人被宣佈破產,財產就不會自動歸屬破產總署。
備註:金融供應商/機構是承押人“chargee”,貸款人則是押記人“chargor ”。假如押記人在貸款的分期償還出現違約,不過產業已抵押在金融機構,給予承押人保障該產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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