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地庭今日宣判,被控濫用職權頒發合約的納閩前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無罪獲釋,無需出庭自辯。
法官羅茲娜在控方舉證階段尾聲,無法證明羅茲曼的表面罪名成立,進而做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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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罪獲釋,無需出庭自辯,(法庭)歸還其護照和保釋金(10萬令吉)。”
根據控狀,現年59歲的羅茲曼濫用他身為公共機構官員的職權受賄,也就是以納閩港務局副主席的身分,將作為納閩Dermaga Merdeka港口營運商的合約,頒給與其父親和弟弟有利益關係的納閩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他被指於201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之間,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書長會議室犯罪,牴觸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治罪。
在該條文之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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