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30日讯)一名60岁员工不满公司在试用期间,无理解雇他而将公司提告上工业法庭后,获判4个半月,共2万8000令吉的工资补偿!
据律师林炜烈日前在小红书的帖文分享,这名60岁员工于2019年初,经新雇主三顾茅庐“挖墙脚”才于2月跳槽;不过,新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没有给予充分理由下解雇他。
ADVERTISEMENT
据帖文,员工接受新雇主的工作献议时,所签署的聘请信是没有提到试用期的事项。直到在新公司上班近1个月后,这名员工被要求签另一份增加试用期规定的新合同。
“同年7月,雇主以新合同规定,把他解雇了,并给予他相当通知期的两周工资。
“员工表示,若知道雇主不会遵守他们之前的约定,他就不会离开原来的工作。因为,他那时候已经60岁了,需要工作的保障。”雇主反驳说,他在解雇员工的时候,员工仍处于试用期,而雇主本身也没有打算正式聘用他,所以付了两周的工资。
据林炜烈,工业法庭认为员工接受新合同,就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况且对方在签合同后的接下来两个月,也继续在新公司工作,直到被解雇。
不能随便解雇员工
“工业法庭认为,这证明员工接受新合同,并同意雇主开出的新条件。不过,工业法庭也指出,除非有严重的行为问题,否则在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雇员工。
“即使公司在合同中有权向试用员工发出两周的解雇通知,公司也需要证明解雇是有理由的。”
林炜烈指出,相关雇主因无法出示解雇理由而被工业法庭判定雇主解雇员工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法庭强调,员工虽然在试用期,但他也是员工,所以他有权利得到保护,因此命令雇主向这名员工做出2万8000令吉的赔偿。”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