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30日訊)一名60歲員工不滿公司在試用期間,無理解僱他而將公司提告上工業法庭後,獲判4個半月,共2萬8000令吉的工資補償!
據律師林煒烈日前在小紅書的帖文分享,這名60歲員工於2019年初,經新僱主三顧茅廬“挖牆腳”才於2月跳槽;不過,新公司在試用期期間,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下解僱他。
ADVERTISEMENT
據帖文,員工接受新僱主的工作獻議時,所簽署的聘請信是沒有提到試用期的事項。直到在新公司上班近1個月後,這名員工被要求籤另一份增加試用期規定的新合同。
“同年7月,僱主以新合同規定,把他解僱了,並給予他相當通知期的兩週工資。
“員工表示,若知道僱主不會遵守他們之前的約定,他就不會離開原來的工作。因為,他那時候已經60歲了,需要工作的保障。”僱主反駁說,他在解僱員工的時候,員工仍處於試用期,而僱主本身也沒有打算正式聘用他,所以付了兩週的工資。
據林煒烈,工業法庭認為員工接受新合同,就需要遵守合同的規定,況且對方在籤合同後的接下來兩個月,也繼續在新公司工作,直到被解僱。
不能隨便解僱員工
“工業法庭認為,這證明員工接受新合同,並同意僱主開出的新條件。不過,工業法庭也指出,除非有嚴重的行為問題,否則在試用期內不能隨便解僱員工。
“即使公司在合同中有權向試用員工發出兩週的解僱通知,公司也需要證明解僱是有理由的。”
林煒烈指出,相關僱主因無法出示解僱理由而被工業法庭判定僱主解僱員工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法庭強調,員工雖然在試用期,但他也是員工,所以他有權利得到保護,因此命令僱主向這名員工做出2萬8000令吉的賠償。”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