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日訊)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宣佈,在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令第68(2)條文和第68(3)條文被罰款的人士,可享有達90%的罰款折扣。
即起至12月31日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發文告指出,上述措施從7月3日起生效,直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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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委員會表示,當公司遵守該罰單並採取行動後,他們可獲得罰款折扣。
該委員會預料,上述措施將讓1萬6765間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受惠。
文告指出,上述措施是為了鼓勵相關企業遵守法律,併為馬來西亞創造有利的商業環境。
“希望這一項措施能夠幫助商業和企業界在因冠病疫情而充滿挑戰的商業環境中繼續營商。”
根據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令第68(1)條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需提交年度聲明書(annual declaration)及相關所需文件;根據同個法令第68(2)條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年度聲明書需在每年財政年度結束後的90天內提交;不過,同個法令第68(3)條文也闡明,該企業首個年度聲明書則需在該企業註冊後的18個月內提交。
欲知更多,可撥電03-7721 4000聯繫SSM電話服務中心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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