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訊)三年前被控販賣59.98克毒品的一名私人公司前書記,今日獲高庭宣判無罪釋放,逃過死刑。
高庭也宣判,35歲的被告茜蒂艾莎諾丁所面對6項持有516.92克毒品的控狀,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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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茲哈阿都哈密是在控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後,做出上述裁決。
未傳召夫當證人成案件漏洞
他說,法庭已檢視控方證人的證詞,有關事發當天突擊的資料。
“被告是與丈夫一起被捕,但控方卻沒有傳召被告的丈夫作為證人,顯示此案有漏洞。所以我裁定,控方未能立案,因此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狀皆被無罪釋放。”
身穿黑色衣服及頭巾的被告聽聞判決後,面露微笑。
茜蒂艾莎被控於2020年4月20日晚上9時30分,在怡保路金鑾花園的公寓內分發危險毒品即搖頭丸,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
另6項控狀指出,茜蒂艾莎於2020年4月20日晚上9時30分及晚上10時,在怡保路金鑾花園兩座不同的公寓內,持有K他命、搖頭丸、一粒眠、甲基安非他命及奧氮平。
她因持有K他命、搖頭丸、一粒眠及甲基安非他命,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最多5年,或兩者兼施。
持有奧氮平則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監禁最多4年,或兩者兼施。
此案是於5月29日開審,控方共傳召了8名證人。此案的主控官為伍愛玲(譯音),被告代表律師為曼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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