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讯)挑战华淡小违宪案上诉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师哈聂夫主张,多源流学校是公共权力机构,必须以马来文作为媒介语才符合宪法。
哈聂夫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马来作家联盟(GAPENA),今日在上诉庭为华淡小违宪上诉案进行陈词时说,承审此案的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的裁决是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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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张,法官的裁决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即指华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在该条款下的官方用途。
根据第152(1)条款阐明,不得禁止或阻止任何人(除任何官方用途之外)使用、教导或学习其他语言。
他说,在联邦宪法第152(6)条款,官方用途用于3个类别,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公共权力机构。
他说,吉隆坡法官纳兹兰在判词中也提到,若多源流学校是公共权力机构,那幺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将会是官方用途,因此这是被禁止的。
他说,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定义,是包括行使联邦和州法律赋予其权力的法定权力机构。
“我们可以看到华淡小是在联邦政府下设立的,其政策和教学大纲是政府设立,教师也领取政府的工资,因此华淡小属于官方事务的政府机构。”
他也提到,纳兹兰和承审的哥打峇鲁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巴扎夫礼的裁决犯下数个错误,包括参考里德委员会报告的历史。
“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有关报告是维护多源流学校,但这是错误的,报告本身并没有清楚提到这点。”
哈聂夫较后在庭外受访时认为,若华淡小违宪案的诉讼会引起政局动荡,抑或是造成社会问题,是当局应该解决的问题。
“如果造成政局动荡,造成社会问题,那是当局应该解决的,我们的职责是对宪法负责,因此我们不应该避开诠释宪法。”
英文不能作为媒介语
他也说,多源流学校可以存在,但必须要以马来文作为教学媒介语,即使是以英文作为媒介语也不能。
“多源流学校可以存在,只需要将多源流学校改制使用马来文作为媒介语,而不是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
他也说,无论结果如何,他相信此案必定带到联邦法院。
代表马来西亚穆斯林联盟(ISMA)的律师凯鲁阿占在陈词的过程中,提到政治不稳定和3年换3个首相的论述,法官劝告凯鲁阿占勿在庭上发表政治演说。
另外,他今日在陈词中主张,纳兹兰对华淡小的诠释并不准确。
他说,纳兹兰认为多源流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因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不可能从另外一个公共权力机构获得资金,而诉方主张这是一个不准确的诠释。
他提到,在联邦宪法中没有阐明对教育机构的定义。
要求国民型改为国小
他也说,纳兹兰的判决中,指起诉方提出废除多源流学校的诉求,这是有误的。
“起诉方在高庭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法庭谕令第一和第二答辩方(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现有存在的华淡小,在法庭下判日后的6年内,符合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
“我们没有使用‘Abolish’和‘Memansuhkan’的字眼,纳兹兰使用有关字眼,指废除有关学校对教师、学生和学校制度是残忍的,但这并不是我们的诉求。
“我们没有废除的意思,起诉方所提出的诉求是把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即把‘SJK’改为‘SK’,并使用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承审上诉案的三司以拿督苏邦莲为首,另两司为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
另外,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马来作家联盟(GAPENA)的律师艾迪尔主张,多源流学校的存在是抵触联邦宪法第5条款、第8条款、第10条款、第11条款和第12条款。
他声称,华小过去曾发生一些歧视事件。
他举例,政府过去的政策引起一些反弹,例如马来人被派到华小执教,但新闻报道后,引起尤其是华小家长的不满,因为家长并不想要不谙华文的马来教师到华小执教,即便有关教师有教学资格。
他说,华淡小的存在会导致这些歧视事件的发生,影响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平等、自由发言、集会及结社、宗教自由和教育的权利。
他也说,高庭不批准通过传召证人进行全面审讯,这也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裁决。
“因为,上诉方未能就多源流学校的存在,抵触联邦宪法第5条款、第8条款、第10条款、第11条款和第12条款的情况,提出证据。”
上诉庭随后暂缓审理,并择定明日进行案件管理,以确定接下来的聆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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