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青年及體育部財務組前秘書奧曼被控96項貪汙及洗錢的罪名全部成立,總共被判處罰款2億8420萬令吉以及驚人的328年監禁,不過由於刑期同步執行,他最終只需坐牢15年。
刑期同步執行需坐牢15年
現年64歲的奧曼一共面對32項濫權和虛報控狀,以及64項洗黑錢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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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地庭法官卡馬魯丁甘順諭令,被告的17項虛報控狀合共入獄243年及罰款1億9000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坐牢119個月取代。
餘下的15項濫權控狀,則被判監禁85年,以及罰款1080萬令吉或入獄125個月。
至於64項洗黑錢控狀,法官宣判奧曼的每項控狀入獄3個月至11年,以及合共罰款8340萬令吉或坐牢934個月。
不過,卡馬魯丁諭令被告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奧曼實際監禁刑期為15年,即日算起。
卡馬魯丁是基於控方在辯方舉證階段,已證明了合理疑點,而判如上述。
“在聆聽證人經宣誓的證詞,以及研究所有證物和陳詞後,法庭裁決辯方無法挑出控方的合理疑點。
“因此,被告的所有控狀罪名成立。”
增30萬保釋金暫緩刑罰
法官也批准被告辯護律師莫哈末拉菲克的申請,以暫緩執行入獄和罰款刑罰,條件是保釋金增加3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
被告早前是以25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卡馬魯丁指示被告在今天繳付10萬令吉擔保金,20萬令吉餘款則須在下週一之前或當天繳清。
此外,他批准控方的申請,以讓政府援引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40(1)條文,充公所有的119項資產,包括手鐲、戒指、手錶和現金。
法官亦批准在憲報上向第三方發佈通告,以讓相關者索討資產,包括愛馬仕柏金包和普拉達豪華手提包、數輛豪華車及現款,法庭擇定案件於9月26日過堂。
較早前,莫哈末拉菲克在求情輕判時說,其當事人自2016年被控至今,就沒再工作,只能完全依靠其家人。
“在這7年間,他只能夠專注的出席每一次審訊,並且在審訊期間,不曾缺庭。”
不過,主控官法拉副檢察司要求法庭施以可起到殺雞儆猴之效的刑罰,以警惕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公務員,勿在未來犯下貪汙罪。
案件審訊近8年
“被告在求情時,對於他的所作所為,卻隻字未提自己已經悔悟。有爭議的是所收錢財的源頭,被濫用的資金本應用於國家體育和運動員的發展。
“控方要求判被告入獄8至10年,我們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案件也已經過近8年的審訊。”
奧曼在聞判全程顯得平靜。
他在2016年3月31日被控32項濫權和虛報3840萬令吉的罪名。
他被指於2012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18日之間,在武吉加里爾國家體育理事會辦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的17項虛報控狀牴觸反貪法令第18(a)條文,餘下的15項濫權控狀,則是牴觸相同法令的第23(1)條文。
2016年4月21日,奧曼再被控64項收取1662萬3000令吉非法活動收益的罪名。
根據控狀,他於2012年3月7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間,在各個地點將這筆非法活動收益通過支票,存入馬來亞銀行、興業銀行及聯昌銀行戶頭。
他被控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最高可被判監禁15年,或罰款不少於非法活動收益的5倍。
本案的其他主控官是諾茲拉蒂、哈烈斯和哈里斯副檢察司。
青體部財務組前秘書奧曼刑罰 | |
濫權和虛報控狀 | 32項 |
洗黑錢 | 64項 |
後果 | |
17項虛報罪狀 | |
監禁 | 243年 |
罰款 | 1億9000萬令吉;或坐牢119個月 |
15項濫權罪狀 | |
監禁 | 85年 |
罰款 | 1080萬令吉;或坐牢125個月 |
64項洗黑錢罪狀 | |
每項控狀 | 坐牢3個月至11年不等 |
罰款 | 8340萬令吉,或坐牢934個月 |
總結 | |
罰款 | 2億8420萬令吉 |
坐牢 | 坐牢:共監禁328年,惟同期執行,共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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