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国会上议院前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说,联邦宪法有几项条文的实施反映我国种族多样性和重要性,当中联邦宪法第8条文描述多元种族,意味所有个人在待遇和法律行动方面都是平等,其目的是实现权利和种族的多样性。
根据《马新社》报道,莱士雅丁说,无论是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卡达山人、姆律人、乌鲁人还是达雅人,他们在联邦宪法第8条文下的法律行动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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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53条文规定马来人的特殊权利,任何州属、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利益及其他社区的合法利益,如果任何一方如前首相敦马哈迪声称联邦宪法对多元种族没有重要性,那是不准确的。
“这足以表明马来西亚宪法中有权利宪法,因此所有种族都有多元化的利益,所以只说我们的宪法没有多元种族和社区的重要性是不准确的。”
他根据联邦宪法第11条文说,我国每个人都有权和平地信奉各自的宗教,第12条文则提到宪法保障每个人接受教育的重要性,不得基于宗教歧视任何公民、种族、血统或出生地。
“每个人都有权遵循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并受到发展其宗教的事物影响,因此第11条文也是通过宗教承认多元种族的例子。”
宪法专家:提倡多元种族不违宪
另一方面,宪法专家拿督旺阿末认为,如果提倡多元种族国家是为了凸显马来西亚人是多元民族的,也支持宪法所赋予的身分,那么这与联邦宪法并不冲突。
他说,该身分包括敬虔生活的同化、对君王和国家的忠诚、说马来语和写爪夷文、基于马来西亚当地价值观实践德行、维护宪法原则,还有在宪法框架内接受伊斯兰作为联邦和州属、马来习俗和原住民习俗,作为确定当地习俗的立法来源。
他指出,促进马来西亚发展的努力需要优先考虑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认同。
他解释,联邦宪法第3条文显示伊斯兰作为一种宗教和联邦教义,它决定了接受我国种族文化遗产多样性被视为马来西亚民族文化的参数。
“这里有两个层次,首先是作为官方或民族文化而提升的文化多样性,它的价值和形式不应被视为与伊斯兰作为联邦宗教的地位相矛盾;其次文化习俗包括某些与伊斯兰宗教信仰相冲突的当地民族信仰,这种(宗教)实践可以在他们之间实行,但不能提升为马来西亚人民或国家的文化认同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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