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決定雖不盡完美,但也算是一個折中之道了。法案賦予贍養父母總監處更多權力和靈活性,以確保貧困父母得到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並促使有能力的子女承擔起責任。
相對於其他國家的贍養父母法案,新加坡在這方面的處理和考量,無疑是更具備人性化,也是具有更值得其他國家參考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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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通過修正的贍養父母法案,更大方面地強調了贍養法令的人性化特點;該法案賦予贍養父母總監處更大的權力和靈活度,以解決有經濟能力的子女不願意贍養貧困父母的問題。
修正法案強調無論貧困父母是否居住在福利院,他們都可以向贍養父母總監處申請幫助,並強制子女接受調解。修正法案的目標是確保貧困父母得到基本的生活費用,而不是簡單地強制執行孝道。
這一舉措針對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卻被子女忽視的貧困父母,特別是那些已經居住在福利院或正在申請入住的年長貧困者。贍養父母總監處有權利指示子女接受調解,以確保他們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
在新加坡的現行法律下,貧困人士可以選擇入住福利院,如果他們無法自理並缺乏家人照顧。然而一些有能力但不願意贍養父母的子女,卻試圖將責任轉嫁給國家;而修正法案正是要解決這個被認為是不公平的現象。
其中一個較為引起人們關注的是,新加坡政府原本是考慮讓贍養父母總監有權力直接向子女索取贍養費,但在對公眾進行諮詢過程中所獲得的反饋顯示,人們擔心這麼做可能會弄巧反拙,讓貧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惡化。原因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良好抑或是惡劣,其中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因素。也是人們常說的“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同時也有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孩子不願奉養父母,從表面上自然是“不孝”的行為。可是孩子之所以會如此斷絕養育之恩,棄父母於不顧,也許裡頭又有著許多不足於為外人所道的原因,還真是剪不斷,理還亂。在經過慎重考慮後,新加坡這項法案最終建議,只要貧困父母沒有虐待或遺棄子女的記錄,即使父母沒有提出申請,總監處仍可聯繫並強制他們的子女接受調解。但在這之前,總監須先確保父母盡過養育責任,而子女也有能力贍養父母。
這個決定雖不盡完美,但也算是一個折中之道了。法案賦予贍養父母總監處更多權力和靈活性,以確保貧困父母得到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並促使有能力的子女承擔起責任。其實我們可以看出,新加坡政府是冀望通過這一法案,得以體現並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息,就是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而通過強調人性化和社會責任,新加坡希望鼓勵更多人盡力贍養自己的父母,併為確實需要幫助的貧困父母提供支持。
儘管這項法案強調了新加坡贍養法令的人性化特點,但孝道終究不是能靠法律強制執行的,它必須發自於孩子的內心,而這是需要提高人們對贍養責任的意識和重視程度,也唯有通過個人和社會共同的努力,才能將“百善以孝為先”這個中華文化中最美最真的傳統,得以不變質的代代傳承下去,並構建出一個充滿關愛和支持弱勢群體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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