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7日訊)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指出,有鑑於公眾對網絡設施和服務遭濫用的投訴不斷增加,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必須盡一切努力防止平臺上的犯罪行為,並及時消除任何網絡傷害。
MCMC今日發文告表示,會嚴正看待此事,並希望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一份報告,列明他們應對內容侵權問題的行動計劃,以及概述他們的未來計劃,以提高他們在打擊網絡傷害、確保信息安全和維護網絡完整性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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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MCMC主要關注的網絡傷害包括兒童性虐待材料的傳播、線上賭博、煽動種族或宗教不滿的內容、詐騙和網絡釣魚、非法藥物和違禁物質的銷售和推銷、冒充、虛假信息和假新聞的傳播,以及在未經許可下售賣保健品。
文告表示,在敦促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履行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所規定的職責時,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63條文也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盡最大努力,防止他們提供的服務被用於進行任何犯罪行為,以及防止任何已進行或企圖違反馬來西亞法律的犯罪行為。
文告指出,這需要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分配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知識,以便能夠立即滿足上述條文的要求。
文告表示,相關法律也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執行MCMC的任何要求或指示,以防止任何犯下或企圖違反馬來西亞法律的犯罪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執行馬來西亞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保護公共收入和維護國家安全。
文告指,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44條文,如果在得知有犯罪活動後仍明知故犯地協助犯罪活動,不僅是組織本身,其董事、首席執行員或實際控制該公司的人都有可能面臨提控。
“這一規定旨在防止互聯網平臺被濫用在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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