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8日訊)一名員工被指“嘴賤”,經常用“尖酸刻薄”的話對待同事,以致禍從口出,遭到公司解僱。他事後心生不忿,一狀將公司告上法庭,最後法院以“嘴賤”無法構成被炒的正當理由,宣判僱主得賠償他8萬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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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律師林煒烈在小紅書貼文,指一名員工總是找各種機會批評他的同事,不但言辭激烈,甚至帶有侮辱。當中包括了“嘲諷同事將來如果結婚,丈夫破產,孩子殘疾”、“指責同事不專業,因為穿著太性感“、“還痛斥同事長相醜陋,且無學歷、無男朋友”。
不過,這名員工自認為他的言行是因為工作壓力引發的,並希望公司能接納他轉換工作崗位的請求,但卻不受理,最後還被公司炒掉,讓他喊冤提告。
據知,這起因“嘴賤”而被炒並鬧上法庭的案件,是在2006年5月31日發生。
這名被炒員工的代表律師向法院提出,這些指控對他的當事人並不完全正確。
工業法庭在審訊的過程中,發現公司似乎也有不少問題。雖然這名員工曾對同事說過一些不好聽的話,但公司卻沒有作為違規行為來處理,反而還讚揚了他的工作表現。
同時,工業法庭也認為,雖然這名員工有時會說出一些可能傷害到同事感情的話,但他和每個人的關係都很好。
工業法庭向公司提出質疑,公司並沒有第一時間採取任何措施幫助員工改變他的行為,卻在問題爆發後突然解僱他,而這個解僱行為對該員工來說是不公平。
因此,法庭最後宣判公司必須償還員工6萬令吉薪金(24個月的欠薪)和額外2萬5000令吉(九個月的工資)賠償。
對此,林煒烈以此為例,呼籲職場上的打工族,需要有良好的溝通和友善的對待同事,這些都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元素。
同時,他也建議公司在面對員工行為的問題時,應該及時解決,比如給予反饋、進行教育,或者採取處分。
他指出,解僱員工的程序必須公正透明,這樣才能在法律面前站得住腳。
“公司應該明確告知員工他們的期望,包括行為和工作表現。這樣員工才能知道該如何做才符合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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