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披露,她於2019年購買一間房屋,在維修保證期間,主人房廁所發生漏水問題,經過維修後,問題並沒有改善,發展商總是再三拖延,同時,給予許多不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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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她寫投訴信到律師樓,發展商才派人維修,不過那時已過了購屋者可享有的維修房屋保證期。
她說:“當時,我並沒有在維修文件上簽名,因為需要時間觀察,果然不出所料,漏水問題又再出現,再一次投訴時,發展商以房屋過了維修保證期為由,不加以理會。”
最近發展商又催促她儘快處理這問題,因為律師準備結算尾賬,原因是還有最後的5%屋款未過賬,發展商獻議賠償她500令吉,否則將把案件交給法庭處理。
她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
1、請問應該接受這筆錢嗎?還是交給法庭處理?
2、我能入稟房屋仲裁庭指控發展商嗎?
3、我有權利提出更高賠償嗎?
答:張小姐來信沒有提及發展商何時交屋,因此不能確定你是否還能入稟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提出索償。
我們向發展商購買房屋,在面對問題後,準備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提出索償的有效期是:入住文件發出後的12個月內,或是維修保證期滿後的12個月內,假設維修保證期是18個月,就是在發展商移交鎖匙後的30個月內。
針對張小姐提及是否有權利提出更高賠償,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購屋者有這樣的權利,但這要看她與發展商之間協商的成果,購屋者希望爭取更高賠償,發展商則盡所能“減價”,因此,關鍵在於彼此談判的結果。
另外,張小姐問到是否應接受這筆錢,或是交由法庭處理,陳鍾靈說,張小姐應該權衡案件交民事法庭處理勝算有多高、得與失之間的比率,然後才決定。
在房屋維修保證期滿之前,假如張小姐有呈上書面通知,表明問題並沒有解決,這樣比較有條件爭取,其實,在維修保證期間,張小姐已給予發展商30天時間進行維修。
如果發展商在這期間沒有將問題解決,購屋者可以請承包商前來估價,然後給發展商及其律師一封信,以及維修的價格表,然後再給發展商14天時間。
假如在這14天內,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購屋者可以通知承包商動工,維修的開銷將從律師握住的最後5%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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