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看丹麥劇《奪命護理師》(The Nurse)時,正好是加護病房的執勤期,深感現實中醫護人員要想傷害病人,其實遠比戲劇來得容易。各類強心劑、生理鹽水和藥物皆為透明液體,有心人可以混合使用;呼吸器的設定高深精密,稍稍調整亦可傷人於無形;搶救過程如果稍有怠惰,即可為病人的病情帶來根本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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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殺人案”(Medical Homicide)並非孤例,只要上網一搜,即能得出全球各地的聳動標題──“俏護士連續殺7嬰留詭異字條”、“不忍病人受苦,荷蘭護士殺24新冠病人”、“安省護士殺害養老院8名老人”等。醫療殺人案比一般謀殺案更難偵辦,因牽涉複雜的醫療倫理。很多時候,病人已經病入膏肓,其死亡會被視為理所當然;醫護人員擁有專業知識,不少殺人案至多隻被定性為判斷錯誤,而非蓄意謀殺。以《奪》的劇情為例,由於此類案件很難引起關注,所以每當警方想要開檔調查,很多死者早已火化,死無對證。
《奪》講述資淺護士Pernille到一家醫院任職,與學姐Christina相處一段時日以後,赫然發現Christina是殺人魔的驚悚故事。《奪》向觀眾呈現這名護士如何濫用他人予以的信任逞兇,為病患注入嗎啡和地西泮。只要她值的夜班,總是發生各類緊急狀況。即使是其他同事,也不過認為Christina的運氣較差,把她的夜班笑稱為“Christina’s shift”。後來Pernille發現事有蹊蹺,向上級反映,反而被標籤為善妒的後輩。
護士為什麼想要殺人?
為了更深入理解醫療殺人案,我觀看以著名的“查爾斯‧庫倫(Charles Cullen)案件”改編的美國電影《良心護士》(The Good Nurse)。查爾斯的作案手法和Christina大同小異,他把胰島素和地高辛以針筒注入生理鹽水,悄無聲息地殺害病人。查爾斯16年來輾轉9家醫院,雖然各家醫院對他早有懷疑,卻為了大事化小而僅僅以行政理由將之辭退。直到電影中的警探企圖揭發案情,還受到政府單位的掣肘和醫院的故意拖延。官官相護的作風,讓更多無辜病人受害。
迴歸這兩部作品的討論,我認為兩者皆不是成功的懸疑劇,因為兇手及其幹案手法早已昭然若揭。更遺憾的是,兩部作品都沒有深入探討兇手的殺人動機與心理。我需要從另一部討論查爾斯‧庫倫案件的紀錄片《追緝殺人護士》(Capturing the Killer Nurse)方知查爾斯自幼被欺負,被邊緣化,於是對社會有報復心態。而《奪》中的殺人魔Christina則刻畫得更加片面,只是被懷疑具有戲劇性人格,渴望關注,卻沒有賦予屬於她的聲音。
醫療決定的責任
我原也期待兩部劇的審案過程,若能在控辯雙方的辯論過程探討醫學倫理,包括安樂死及病患臨終的醫療意願,將使作品更具深度。紀錄片中,查爾斯如此自辯:“我不忍心看他們受苦,所以才殺了他們。”《奪》的Christina亦喜歡向Pernille強調,急診室是戰場,護士可以越權,自行下醫療決定,大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意。單憑這幾句剖白,即能深入探究所謂受苦的定義與程度、醫護權限、病人親屬和醫療人員在做出醫療決定時的協商智慧。
《奪》當中的事發醫院位於丹麥較落後的地區,院方行政管理欠善、法律不保障貧苦人民,才讓Christina有機會草菅人命。政經地位滯後,是否更容易促成“父權模式醫患關係”(paternalistic model)[1],《奪》亦著墨不多。
劇組避重就輕,沒有挑起衝突,於是失去化解的機會。因為“醫療殺人案”而高喊“削弱醫療人員的權利”的口號過於武斷,制定一個造福醫患兩造的方案才是上策。以馬來西亞為例,嗎啡作為危險藥物法令管控下的藥品,哪怕是醫療使用也受到嚴格監管。擴而言之,兩部作品中有關配藥室的紕漏、醫療人員的精神健康和欠缺透明的院內審查機制,皆是全球醫療機構不可輕視的前車之鑑。
[1]掃描二維碼瞭解 Emanuel, E. and Emanuel, L.(1992)針對“醫病關係”提出4種模式,分別是:父權模式、資訊提供模式、詮釋模式及審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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