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訊)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申請撤銷總值2億3250萬1令吉的4項濫權控狀案續審,副檢察司拿督沙哈魯丁強調,慕尤丁根據聯邦憲法第5條文所享有的權利並未受侵犯,因現階段案件尚未開始審訊。
他強調,慕尤丁並未在4項濫權控狀中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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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所有的控狀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2、第153和第154條文,所規定的控狀需包含形式、時間、地點和人物(被告)的詳細信息,以及何時與如何實施控狀中的犯罪行為。
抨濫用法庭程序
“申請人(慕尤丁)的所有指控都還不到時機,且所提出的撤銷控狀的申請都可被終止,因該行為不符合憲法。”
“無論如何,在現階段,申請人在聯邦憲法第5(1)條文下的權利已得到保障,因為所有根據現有法律,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展開的程序,控方都有遵守。”
副檢察司阿末阿克蘭則表示,控方從一開始已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即沒有法律規定,有義務向申請人說明被控濫權的方式。
他說,這項申請是在濫用法庭程序,因法庭無法利用現有的權利來撤銷根據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對申請人提出的控狀。
他指出,所有對慕尤丁的控狀都清楚列明在反貪會法第23(1)條文下的罪行要素,即慕尤丁當時已公職人員(首相)的身分,利用該職行賄2億3250萬令吉。
“現階段,要說他所面臨的控狀存在缺陷還言之過早,因慕尤丁的控狀是完整的。我們不明白申請人還想要什麼。”
慕尤丁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表示,這4項控制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缺陷,因為控方沒有詳細解釋慕尤丁如何涉嫌濫權。
法官擇定815宣判
“除了日期、地點和金額,所有控狀的措辭都很相似,顯然過於倉促的提控違反了公平審訊的概念,也沒有遵守公正的基本原則。”
承審法官莫哈末嘉米爾擇定8月15日作出判決。
慕尤丁被控在擔任首相期間,利用首相和土團黨總裁的職權向3家公司索取賄賂,金額達2億325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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