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訊)新山高庭今日裁決,當反貪汙委員會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查案時,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向法庭提出延扣嫌犯的申請。
大馬反貪會於5月15日在新山推事庭,申請延扣令2名嫌犯遭拒後,於6月15日提出司法審核申請。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今日負責審理此案,並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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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峇卡今日在庭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表示,反貪會官員在逮捕嫌犯時,擁有兩項選擇,即根據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向法庭申請延扣,或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49(2)(a)、(b)條文;此條文授權反貪會可延遲嫌犯獲口頭保釋。
他解釋,反貪汙委員會獲得極大的權力,從上述選擇其一。
他說,國會制定2009年反貪會法令是為了優先處理貪汙現象。在權衡使用2009年反貪會49條文時,不可一成不變,以致破壞和挫敗反貪會的調查。
未強制規定援引反貪會法
他強調,反貪會依據案情展開逮捕行動,案情也決定如何對此案件展開調查。反貪會並不被強制規定一定得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49(2)條文,讓嫌犯延遲獲口頭保釋。
阿布峇卡表示,2名嫌犯是在刑事法典471(偽造假文件)條文下被扣查,反貪會過後向推事庭提出延扣兩人的申請但被拒。
他認為,女推事早前在審理此延扣申請時,只集中考慮淡馬魯高庭的裁決,未從其他角度審視案件。
另一方面,反貪會法律和檢控組主任拿督旺沙哈魯丁受訪時說,他對高庭上述裁決表示滿意,並認為,高庭已對反貪會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對任何案件提出延扣申請進行了詳細說明。
他解釋,淡馬魯高庭於5月11日曾對2009年反貪會49(授權反貪會可延遲讓嫌犯獲口頭保釋)條文作出裁決。新山高庭今日的裁決顯示,反貪會不再受到淡馬魯高庭這次裁決的牽制。
反貪會:免再受淡屬高庭裁決牽制
他表示,反貪會希望在這之後,任何一個推事庭在審理反貪會提出的延扣申請時,能更深入參考新山高庭今日的裁決,以讓反貪會能更仔細和完整地展開調查工作。
“許多推事被淡馬魯高庭的裁決牽制,我不能說這是錯誤的,但我們要的是對法律條文深入瞭解,而非只一味根隨淡馬魯高庭的裁決。”
根據早前報道,大馬反貪會於5月15日在新山推事庭提出申請延扣兩名嫌犯遭拒,當時,負責審理的推事沙裡妮是依據淡馬魯高庭的裁決,裁定不批准延扣申請。
另外,在5月11日淡馬魯高庭的裁決,高庭司法專員羅斯蘭裁定,反貪會必須援引屬於該會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貪會法令49條文,而非依賴刑事程序法典條文。
羅斯蘭解釋,2009年反貪會法令49條文,已授權反貪會可延遲嫌犯獲口頭保釋,以便在扣查嫌犯第一個24小時後繼續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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