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3日訊)一名狼父因三度強姦女兒而罪名成立,被判監禁72年和鞭笞30下;審訊法官在通譯員念出所有控狀時,更難過地庭上流淚。
根據控狀,46歲被告被控於今年6月22日、26日和7月3日,在同一個地點,即峇株巴轄斯里美丹的一間屋子裡,強姦14歲親生女兒,牴觸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一旦罪成,被告可在每項罪名下,被判最高30年監禁以及鞭笞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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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都會日報》報道,地庭法官阿布巴卡馬納在聽到通譯員念出上述三項控狀時,忍不住當場潸然淚下。
法官訓斥:為父應是保護孩子
他在下判前訓斥被告:“你身為一名父親,應該是家中保護孩子的英雄。我很難過,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這名按摩師被告在庭上俯首認罪,被判處每項罪名監禁24年和鞭笞10下,共監禁72年和鞭笞30下。
判監72年和鞭笞30下
基於被告認罪,阿布巴卡馬納宣判監禁刑罰同步執行,即被告只需監禁24年,但三項罪名的鞭笞刑罰仍保持不變,即各10下。
基於刑事程序法第288條文規定最多允許鞭打24下,被告因此只能鞭笞24下。
法官宣判被告的刑罰執行,從7月8日被捕日算起。
此案的副檢察司是丹尼爾慕尼爾,而被告沒有委任代表律師。
控方在庭上要求法庭考量公眾利益及受害者是遭到生父強姦因素,判處被告最高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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