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的角度而言,由于6州选举近在眉睫,首相的有关言论可谓左右逢源,四平八稳,尤其平衡国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国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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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首相安华在马来西亚国际法律大会上,提出“大马即非世俗国,也非神权国”的看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从政治的角度而言,由于6州选举近在眉睫,首相的有关言论可谓左右逢源,四平八稳,尤其平衡国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国民的感受。比起前任首相敦马于2001年公开宣布大马为伊斯兰国家,安华在这方面的主张无疑更为开明,至少把大马在这方面的表面意识形态定位摆回中间,而没有进一步朝向神权国方向倾斜靠拢。
当然,凡事必有两面,有关言论难免还是会引起部分支持世俗国或神权国国民的不满。这也是有基本担当的大马从政者所必需坦然面对的。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每次谈起所谓大马是世俗还是神权国争议时,各族国民基本上似乎都拥有非常鲜明立场,甚至因为各自站在对立面而辩论地面红耳赤。根据我的观察,都不自觉地陷入一定的思维迷思、误解和偏差,往往忽略了有关意识形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的残酷距离问题。更贴切而言,已经被过度政治化,而导致我们无法客观判断。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首相所指的,大部分穆斯林群体将世俗主义视为反宗教。而事实恰好相反,世俗主义之所以主张政教分离,其所提倡的价值观并非反宗教,而是认为国家的政策,理应跟宗教有所切割,并一视同仁不分宗教背景,尊重所有国民的基本权益和宗教自由。
我相信首相所指的反宗教,很可能是因为世俗主义也尊重和容纳无神论者在法律下的基本自由。但这并不代表世俗制有歧视其它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国民,或鼓吹国民远离任何宗教信仰。
在现实中,许多奉行世俗制的西方国家尤其欧洲,其大部分国民都信奉基督教。而在一些同样以某个宗教信徒国民居大多数的国家,如印尼、中国、印度等,也都没有奉行神权国,而以世俗主义为主,让治国与宗教保持距离。
反之,在大马有一些卫道之士,以宗教之名为那些没有强烈宗教信仰的新生代片面贴上世俗标签,乃至进行道德绑架或极尽歧视之能事,这又是否符合所有正信宗教引人向善的教义?
也有许多大马非穆斯林,只要一谈起神权国,脑海中马上联想到阿富汗、塔利班等实行酷刑、践踏人权的极端伊斯兰国家,而忽略了其实当代还有其它根据其它宗教信仰治国的神权国,如由天主教教宗领导的梵蒂冈、以前在欧洲的古埃及和神圣罗马年代、或19世纪中国的太平天国等。
我这么说并非为神权国背书,只是希望大家以更宏观角度看待神权国的历史发展背景。而且,从逻辑和理想化的角度而言,倘若我们是某个正信宗教的信徒,通过有关宗教的良好教义治国,不就肯定可以打造一个完美的乌托邦国家?
但要真正认识神权国的问题,我们就必须承认理想和现实的残酷距离。神权国最可惜和美中不足的,就是并非真神在管理有关国家,而是奉神之名的人。所以往往在缺乏民主体制有效制衡的情况下,最终陷入专制的泥沼中,并最终导致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空间受到严重侵蚀。
至于大马目前的状况又如何?从整体国家体制而言,很欣慰的我们还是奉行君主立宪制,并以一套以世俗为导向的联邦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而这套最高法律,除了在宗教方面,确认了伊斯兰作为联邦宗教的地位,也保障了其它宗教信仰的自由。更重要的,也设立了一个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导向的民主选举制度,我们的政府都是通过人民手中平等的一票所遴选出来的。
反之若是根据神权制,我们的最高法律理应是某宗教经典,最高领导则是宗教领袖。
当然,比较可惜的,虽然我们的联邦宪法整体框架无疑是以世俗体制为主,但却缺乏一个像印度或美国宪法的序文(PREAMBLE),开宗明义大马的国家体制以世俗或民主主义为基础。
其它在这个世俗框架下逐渐扩展的神权元素包括,在三权分立底下的司法单位,虽然主要以世俗法庭体制为主,伊斯兰法庭在穆斯林国民的宗教、个人和习俗法方面,正逐渐扩展其权限。一些多年来由伊党领导的州政府,过去也三番四次蠢蠢欲动欲落实引起巨大人权争议的伊刑法。
我们在房屋买卖、高教升学、公务员就职、外国公司设立、金融体制贷款等领域,自1970年代新经济政策推展后即逐步扩展一些以宗教或种族元素为区分的固打制。还有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吉打和玻璃市州禁止博彩业营业,还有吉兰丹地方政府向穿短裤的非穆斯林业者开罚单等。都可逐渐看到在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层面,一些领袖尝试通过世俗法律来包装,并向其它宗教信徒贯彻以本身主观宗教教义为导向的林林种种条例。
更危险的是,由于作为联邦宪法守护者的联邦政府,在这方面一直抱着隔岸观火、模棱两可的态度,可以预见类似充满神权元素的执法模式,将进一步在更多州属和地方政府扩展,并最终影响人民的切身自由和权益。
最后,我不认为针对大马是世俗或神权国的讨论,是完全没有助益的一项伪命题。至少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而言,就像历代法律哲学家针对自然法和实证法(NATURAL or POSITIVE LAW)的争辩般,它时刻在提醒我们去反思,两者之间的利与弊,乃至如何取得互补作用。
最重要的是,最终必须造福人民。而且,别忘了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的意识形态对立探讨,而并非全部。即便是在一些落实绝对世俗或神权的国家,也不代表没有贪腐、独裁或落后。
大马还有更多更切身和正面的目标要达致,包括如何提高人民收入、有效压制通胀、提高生产能力和严打贪污腐败,并最终成为一个国强民安的先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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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此缺口一开,其它神经非常敏感的极端政客或小拿破仑是否也会闻鸡起舞,进一步在国内各地筑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围墙,包括往后制定地方政府条例,禁止所有在穆斯林人口居多的便利店、商场等,于平时出售非清真商品,或于斋戒月期间出售任何食物?甚至制定新法对付所有于斋戒月期间,在公众场合或便利店进食的非穆民众?
总检察署日前在备受全国瞩目的新山某大叔因某非穆斯林男子于斋戒期间在便利店进食而动粗掌掴个案的办案方式非常不专业和有欠慎重。
首先,总检察署是在非常仓促、匆忙和没有事前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决定和草拟有关控状。一般上,根据总检察署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联邦和州法律顾问的单位及权限。一些比较地方性和没有涉及联邦权限的个案都由后者处理,而那些非常重大或涉及联邦权限的则由前者处理。而在此个案中,当局于早上撤回首个控状的主因是接获联邦主控官的指示要重新修订控状。
就是因为当局在草拟首个控状时有欠周详,最终才会节外生枝引发了被告有条件认罪却不被法官接受,以及法官必须作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
然而更令人疑惑的是,虽然总检察署很快就亡羊补牢,于同日下午以重新修订的控状再度提控该大叔,但主要提控的基础还是跟早上的刑事法典第323(无武器蓄意伤人)条文如出一辙,只是稍微删除了早前提到的受害者种族背景,以及纠正了事发时间(从下午3点45分,改去下午6点15分)。
问题是,这个控状即便获得联邦总检察署介入而进行了调整,但真的有反映主要问题的关键吗?这真的是一般时常都会在各地发生的单纯特意暴力伤人案吗?
无论要做到多么的委婉和敏感,我认为作为刑事主控官的最基本责任,就是要最专业地为任何刑事犯罪问题,根据案情和证据,鉴定最准确的法律定位和基础,然后确保可以给被告一个对称的法律制裁,并最终对整个社会起到警惕和阻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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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这起明显涉及宗教或种族冒犯的个案,当局竟然把主要肇因或元素扫进地毯下,然后以类似非常片面的蓄意伤人罪加以掩饰和了事。这真的有助于解决问题,或达致团结部长或首相所期许的社会和谐目标吗?
事实上,我们还有其它更适合和相关的条文,可以制裁类似的罪行,包括刑事法典第298、298A条文(通过言语或行为,以宗教为由,蓄意伤害他人的宗教情感,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和仇恨),最高刑罚是监禁1-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此条文早前也曾经被当局援引以提控在KK便利店售卖印有“阿拉”字眼袜子的有关供应商。
另一可考虑条文则是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或挑衅他人,以导致破坏社会和谐),最高刑罚是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所以,只有把上述这些涉及宗教冒犯的条文,加入原有的蓄意伤人罪,联合提控有关大叔,我认为这才能贴切和有效地起到基本的法律阻遏作用。
这是否过于小题大做?是否轻饶有关大叔?
首先,有关大叔即便于早上一度考虑认罪,但至今却不曾亲自针对本身错误,对受害者作出诚恳道歉或表达忏悔。
其二也是最关键的,有关大叔的举措,明显暴露非常极端的道德警察举措和隐议程,尤其把本身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其他人的身上,以及代替执法单位动用私刑在公众场所付诸暴力。
试想想,即便真有穆斯林在斋戒月期间违反教规进食,难道该大叔就能直接在大庭广众对人动粗吗?这是否符合任何正信宗教导人向善的初衷?
其三也是最严重的,倘若此缺口一开,其它神经非常敏感的极端政客或小拿破仑是否也会闻鸡起舞,进一步在国内各地筑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围墙,包括往后制定地方政府条例,禁止所有在穆斯林人口居多的便利店、商场等,于平时出售非清真商品,或于斋戒月期间出售任何食物?甚至制定新法对付所有于斋戒月期间,在公众场合或便利店进食的非穆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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