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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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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pm 14/07/2023

赵明福民主基金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赵明福民主基金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萧婉思.创造无酷刑社会

萧婉思(赵明福逝世14周年特稿,赵明福民主基金会供稿)

我国政权的腐败是结构性的,执政者改革的决心更显的重要。创造无酷刑社会的体制改革不仅会是一条漫长的路,过程中更是充满荆棘,但身为马来西亚公民的你我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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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雪州行政议员政治助理赵明福于反贪会坠楼悲剧引起社会哗然。由于赵明福的死因疑点重重,当时掀起不少舆论。然而,这起事件却有另一个值得探讨却经常被社会大众所忽略的问题——我国执法机关对被调查者刑求。

上诉庭三司之一的马永贵法官在赵明福案件的判决中指出,赵明福在死亡前,其颈部有不可否认的外力造成的伤口,而导致他陷入昏迷,或许其后被推出窗外。这起发生于反贪会扣留所内的命案,显然违反了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的《》(下称《禁止酷刑公约》)。

何谓”酷刑“?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由于马来西亚并非《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且国内没有完善的问责制度,因此我国执法机关不当用刑问题至今依然层见叠出。根据联合国的定义,“酷刑”包括任何刻意造成的身心痛苦。赵明福在反贪会的13个小时内到底遭受怎样的折磨,真相永远不会有人知道。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以证人身分赴反贪会协助调查的赵明福绝对有受到反贪会官员不同程度肉体与精神虐待。

同样以穆斯林占多数的印尼,早已在1985年成为《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该国政府正在审查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并与民间社会团体进行磋商加强防止酷刑。《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对于人权的保障更为健全,因为它强调“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022年联合国的人权理事国家报告显示,印尼多年来一直积极进行刑事法律改革,甚至拟议使酷刑的定义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一致,并且还提交了关于酷刑罪的其他相关条款。虽然印尼曾是个不折不扣的专制国家,且在人权义务执行上仍受到一些非议,可是该国政府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防止酷刑的努力却不容置疑。

体制改革没有捷径,按部就班是首要原则。我国公民社会多年来一直呼吁政府核准《禁止酷刑公约》,杜绝执法机关扣留所死亡案件再次发生。更于2018年大选时提出六大政策改革7,冀望能避免赵明福悲剧历史重演。

除了修订反贪会法令以限制盘问时间及防止滥权和刑求,赵明福民主基金会也呼吁政府仿效其他国家,制订反酷刑法,以示政府消除酷刑的决心。已制定类似法律的国家包括菲律宾(2009年反酷刑法)、南非(2013年防止和打击酷刑法)、乌干达(2012年防止与禁止酷刑法)和肯雅(2017年防止酷刑法)。印度和巴基斯坦也开始了反酷刑法的立法程序。相较之下,我国在反酷刑的改革路上显然落后许多。

我国政权的腐败是结构性的,执政者改革的决心更显的重要。创造无酷刑社会的体制改革不仅会是一条漫长的路,过程中更是充满荆棘,但身为马来西亚公民的你我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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