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两名公司董事在破产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抵触2016年公司法第 198(1)条而遭到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提控。
大马公司委员会今日发文告称,2016年公司法第198(1)条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的破产人未经法院许可,直接或间接涉及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即属犯罪。如果罪名成立,可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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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控文件,两名被告莫哈末扎希尔和诺阿兹曼,在未被解除破产状态的情况下,担任A.K Protection Systems有限公司的董事,并签署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报告和财务报表。
两名被告于6月22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但两人在法庭宣读指控后均表示不认罪。
法官诺丽娜择定7月25日为案件再次过堂,以让控方提交文件。
这起案件的控方为大马公司委员会检控官东姑诺祖莱拉和纳嘉阿都拉萨,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为迪尔凯兹万和莎丽法诺。
大马公司委员会醒公众,如果破产董事被发现参与公司管理,将会被起诉;大马公司委员会将对任何违反公司委员会监管条例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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