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兩名公司董事在破產後仍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職務,牴觸2016年公司法第 198(1)條而遭到大馬公司委員會(SSM)提控。
大馬公司委員會今日發文告稱,2016年公司法第198(1)條規定,擔任公司董事的破產人未經法院許可,直接或間接涉及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即屬犯罪。如果罪名成立,可被判處不超過五年的監禁或不超過100萬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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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指控文件,兩名被告莫哈末扎希爾和諾阿茲曼,在未被解除破產狀態的情況下,擔任A.K Protection Systems有限公司的董事,並簽署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財政年度的報告和財務報表。
兩名被告於6月22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但兩人在法庭宣讀指控後均表示不認罪。
法官諾麗娜擇定7月25日為案件再次過堂,以讓控方提交文件。
這起案件的控方為大馬公司委員會檢控官東姑諾祖萊拉和納嘉阿都拉薩,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迪爾凱茲萬和莎麗法諾。
大馬公司委員會醒公眾,如果破產董事被發現參與公司管理,將會被起訴;大馬公司委員會將對任何違反公司委員會監管條例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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