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與宗教還是種族有關的保護政策,它們都有可能鼓勵受保護者變為“尋租者”。試問,如果政府主動提供免費的午餐,有多少人會為了貢獻社會,而放棄不勞而獲的機會?
首相說,大馬要立法打擊“尋租行為”(Rent Seeking),它對國家造成的損失接近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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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尋租行為”?經濟之父亞當斯密(Adam Smith)指出,收入有3種,即工資、利潤與租金。擁有資源者通過“出租”資源,無需承擔高風險,輕易獲得租金。
1967年,圖洛克(Gordon Tullock)提出“尋租”的概念。他指出,當人們把資源集中在爭取政府提供的特權,而不去創造價值,這導致資源浪費。後人稱之為“尋租行為”。
用一個簡單的故事,可以顯現“尋租行為”的弊端。假設一個地主為了提升收入,向漁夫收取過路費。為了避免漁夫付費前,踏入他的土地,他必須建籬笆,設立收費站。
漁夫被逼付了過路費,唯有提高魚的價錢,把部分成本轉嫁給客戶。“尋租行為”帶來了“直接成本”(Direct Cost),但沒有為社會帶來任何利益。
地主的錢原本可以用來造福社會,但如今被浪費在建籬笆上,對於社會,這是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此外,“尋租行為” 也會帶來道德成本(Moral Cost)。
比如說,漁夫眼見地主不勞而獲,可能設法與他合作,阻止其他漁民路過,兩人最終壟斷整個魚市。這一個簡單的故事,也顯現制止“尋租行為”的挑戰。
有人可能覺得,土地是天然資源,不該讓地主擁有。但在沒有土地擁有權的時代,人們招兵買馬,把土地佔為己有,所花費的資源不比故事裡的地主少。
回到現代,“尋租行為”被定義為通過操縱經濟或政治環境,而非生產新的商品或服務,獲取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無助於發展,反而會減低國家生產率。
但即便在發達國家,也沒有一套完善的方案制止類似行為。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很多時候,“尋租”與“非尋租”行為難以分辨。
有些做法像是尋租行為,但其實不然。比如說房東出租房產後,無需勞動也能收租過日子,情況與故事中的地主有相似之處。但其實,他們對社會的貢獻比人們想像中多。
他們除了為租客提供住宿,還要負責維修等工作。客人離開後,房東也得尋找新租客,在這期間,供房者還要承擔無法還款的風險。從這角度看,房東有別於“尋租者”。
有些行為像是在做生意,但真實情況與尋租行為有關。經濟部長拉菲茲指出,在大馬,有外國人看似幫大馬人打工,但實際上可能租借了本地人的執照,自己當老闆。在這情況下,持執照者猶如故事裡的地主一樣──“尋租度日”。
有些操作從定義上看,處在“尋租”與“非尋租”的灰色地帶。比如與政府保持良好關係的企業,依靠政府工程度日。有些在獲得合約後,工作給分包商做,從中獲利。
此事的關鍵,在於該企業是否通過公平競爭的過程,贏得合約,並在執行項目中是否有創造價值。比如說,在執行工程時,企業可能利用分包商分擔工作,自己扮演項目管理的角色。
回到國家層面,有些政策容易鼓勵尋租行為。在美國,政府提供新能源津貼。Solyndra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尋租”,爭取政府支持,但忽視公司產品的競爭力,最後在2011年宣佈倒閉。
回到大馬,無論是與宗教還是種族有關的保護政策,它們都有可能鼓勵受保護者變為“尋租者”。試問,如果政府主動提供免費的午餐,有多少人會為了貢獻社會,而放棄不勞而獲的機會?
“尋租”的運作包括遊說政府、申請補貼、爭取專利權等,這些都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體系的一部分。在西方國家,只要“尋租者”不涉及賄賂、貪汙或非法的限制競爭協議(cartel),尋租行為本身並不違法。
大馬政府要為此立法,顯示政府要制止尋租行為的決心。除了法律途徑、教育人民、提升人們對社會的責任感,當局也須開放市場,鼓勵公平競爭;提升政策的透明度,減少保護主義政策。這些方法都有助於遏止尋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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