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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9pm 20/07/2023

车祸

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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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

4年前車禍糾紛變命案 華男謀殺表罪成立

4年前車禍糾紛變命案 男子謀殺表罪成立
這起發生於2019年8月10日的車禍衝突引致命案,受到全國關注。(檔案照)

(吉隆坡20日訊)高庭今日宣判,被控於4年前在南北大道的車禍衝突中,謀殺一名男子的被告姚偉良(Yew Wei Liang,譯音)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而案件定於今年8月16日至17日進入自辯程序。

法官茱莉亞依布拉欣(Julia Ibrahim)宣讀判詞時指出,檢控方成功提出了被告犯罪的表面證據,因此作出這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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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高庭認為被告沒有履行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因為證據顯示,挑釁行為是在被告襲擊死者時,由被告本人發起的。

“被告在威脅已解除,且死者逃跑的情況下,依然繼續侵犯死者(開車)撞向死者,其行為已超出了他的自衛權利。”

高庭認為控方已成功證明了被告的所有表面證據,因此被告必須根據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為自己辯護。

法官宣讀判詞時,身穿白色T恤的姚偉良一臉平靜地聽著通譯員用華語解釋判決。

裁決表面罪名成立後,被告允許以三種方式為自己辯護,第一種為保持沉默,不做任何抗辯;第二,選擇在證人欄內宣誓自辯,但不接受盤問;第三,選擇證人欄內宣誓自辯,然後接受控方的交叉盤問。

對此,被告並沒有做出任何選擇,而是要求先與代表律師商談。

法官隨後宣判自衛程序定於今年8月16日至17日開始。

案件主控官為拉嘉再祖法裡達副檢察司,被告則由律師黃朱強代表。

根據控狀,被告於2019年8月10日下午1點至2點之間,在南北大道(吉隆坡-芙蓉路段)第293.6公里處,涉嫌謀殺致死29歲的賽莫哈末丹尼爾(Syed Muhammad Danial),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

根據警方調查,姚偉良當時開車行經隆芙大道的萬宜收費站南下路段附近時,車子被死者從後撞上,隨後兩人停靠在萬宜新鎮入口處爭論,最後更打起來,經旁人勸架,兩人紛紛回到自己車上。

不過,死者賽莫哈末丹尼爾之後手持棒球棍下車,猛打姚偉良車子的引擎蓋,導致車裡的姚偉良情急下踩油門,把對方撞夾到馬路防撞欄,最終重傷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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