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4日訊)在居鑾哈芝馬蘭組屋飲食店前的汽車內強姦一名未成年智障少女,還強迫受害人進行肛交和指交,法官痛斥被告沒有同情心,天理難容。
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今日宣判被告阿米魯沙克林(27歲),第一項強姦罪名坐牢10年及打5鞭,第二項肛交罪名坐牢6年及打2鞭,第三項指交罪名坐牢3年及打1鞭。法官也諭令被告的刑期分開執行,被告已被帶往獄牢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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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窗簾店員工的被告是於7月9日被警方逮捕,並於7月16日被提控上麻坡地庭,被告的刑期將由被捕日算起。
被告承認於2023年7月8日晚上8時,在居鑾哈芝馬蘭組屋的飲食店前的汽車內,強姦年僅13歲的受害人,並與受害人發生違反自然的性行為及性侵受害人。
被告的行為分別牴觸刑事法令第376(2)(d)條文、第377(C)條文(違反自然性行為)及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
早前主控官丹尼爾慕尼指出,被告沒有因為13歲受害者的求饒而放過受害者,反而威脅受害人及恫言殺害受害者。被告強姦受害人後,還繼續向受害人施暴,他希望法庭施以重刑,以維護公眾利益,警惕世人,勿以身試法。
案情指出,案發時被告用一輛汽車從居鑾市區的娛樂場所載走受害者,並在上述地點姦汙受害人。
被告的母親、姐姐和親人皆有出庭聆審,被告聞判後表示後悔,當庭痛哭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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