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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am 27/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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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司法現況/01】20年落實一法 《反性騷擾法令》推動何太難?

报道:本刊 白慧琪 摄影:本报 何正圣

#MeToo運動自2017年從美國興起,席捲全球,今年6月在臺灣掀起浪潮。把視角拉回馬來西亞,如果你我舉手#MeToo,被性騷擾了,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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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囉,走司法途徑討回公道!這是許多人最直接的反射答案,但是事情偏偏不是那麼簡單。馬來西亞國會直到2022年才三讀通過《反性騷擾法令》專法,今年起分階段落實。

另立專法就表示此前法律不足。那麼,過去法律如何保障性騷擾受害/倖存者?有了《反性騷擾法令》,我們真的安全了嗎?

報道:本刊 白慧琪
攝影:本報 何正聖

請試著回想,或向身邊親友溫柔地探問,從小到大你是否有過被性騷擾的經歷?

婦女援助組織(WAO)和線上市場調查公司Vase.ai於2020年11月發表報告“馬來西亞女性的心聲:工作場所歧視與騷擾”。根據1010名大馬女性研究樣本,有62%的女性在職場經歷過一或多種形式的性騷擾。這還不包括男性的經驗。

“性騷擾就是這麼普遍。”婦女行動協會(AWAM)高級企劃經理郭俐戀說。2022年國會通過了《反性騷擾法令》,但是她指出,專法自二十多年前就開始推動和擬定了。

為什麼耗時那麼久?一起回到過去,設身處地看看在不同時代遭遇性騷擾會遇到什麼狀況……

(一)1990年代

長久以來,與性騷擾有關的法律主要只有刑事法典(Penal Code)其中幾條:

條文 罪行 刑罰
354 非禮 最高監禁10年、罰款或鞭打,或擇其二
355 侵犯或使用武力企圖羞辱他人,嚴重挑釁除外 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377D 向他人猥褻 最高2年監禁
509 用語言或手勢侮辱他人貞潔 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即便是現在,刑事罪案非常講究證據。性騷擾事主報警後胥視警方是否開檔調查,總檢察署是否提控。控上法庭,刑事案的舉證責任落在檢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法官才能判加害者罪成。

郭俐戀舉例,在路上被性騷擾,除非有閉路電視畫面為證,否則警方很難深入調查。加上刑事法典條文非常具體,如果行為沒有落在條文所列範圍,警方也不能採取什麼行動。例如精神性騷擾,不斷撥電邀約強迫倖存者約會,刑事法典並沒有此條文。“人們常常覺得報警無用,但有時警方只是礙於必須依法行事。”

就在1999年,檳城有6名女性遭遇職場性騷擾。當年人力資源部已經推出《職場性騷擾防治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the Prevention and Eradic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但並不強制所有僱主落實,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力。數名倖存者事後向檳州婦女醒覺中心(WCC)申訴,投報性騷擾後反而被革職,遭遇性騷擾明明是受害的一方,卻因此失去工作。

這起事件後來開啟了本地女性權益團體超過20年的《反性騷擾法案》推動議程。2001年馬來西亞終於成立了婦女部(後改組為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開始草擬法案,卻一直沒有進展。

性騷擾的種種形式。郭俐戀補充,性騷擾其實非常普遍發生,例如校園裡男生拉彈女生的內衣肩帶。然而人們常常看作是玩笑,沒有意識問題的嚴重。(AWAM提供)

(二)2012年以後

除了原有的刑事法典,人力資源部於2012年修訂了《1955年僱傭法令》(Employment Act),納入職場性騷擾條例。法令闡明僱主接獲性騷擾投訴後必須深入調查,也列出可以對騷擾者採取的行動。

《1955年僱傭法令》(2012年修訂)81C條文

(a)若性騷擾的投訴對象是僱員,可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i)不經通知,即刻解僱;

(ii)降職;

(iii)施予其他合理且適當的較輕處分,若停職停薪,不得超過兩週;

(b)若性騷擾的投訴對象不是僱員,建議交予相關的紀律單位處理。

然而,這項修正案闡明僅適用於僱員對僱員、僱員對僱主以及僱主對僱員。郭俐戀強調,實習生、合約僱員或外包的清潔人員、保安人員,即便在同一職場地點遭遇性騷擾,也不適用此法令。上下班乘搭公共交通的途中遭遇性騷擾,也不受此法保護。不在職場關係或場合發生的性騷擾,還是得依據刑事法典展開調查。

(三)2016年以後

因為朝聖基金會性騷擾案,聯邦法院在2016年裁決時,引進“性騷擾侵權行為”(Tort of sexual harassment),此後人們可以對性騷擾加害者提出民事訴訟。

朝聖基金會性騷擾案事發於2009年,事主受到上司長期性騷擾。當年,事主向總裁投報,最後因證據不足沒有采取紀律行動,僅對加害者發出警告。2年後即2011年,這名加害者卻提告事主誹謗。事主因此反告加害者,並提出多項證據,包括追問她是否願意成為他的小老婆,長期以F字粗口、黃色性暗示笑話言語性騷擾她,長期下來造成精神困擾。

不過,當時馬來西亞並沒有法律允許以性騷擾為由提出民事訴訟。2016年聯邦法院裁決時決定採取“司法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主動引進“性騷擾侵權行為”。自此之後,性騷擾倖存者可以對加害者提出民事訴訟。

“這意味著什麼?”郭俐戀說,“花很多錢。”如果選擇民事訴訟,必須聘請律師、支付堂費,更重要的是,案子是公開的。“性騷擾的詳情有時會令人覺得可恥,以朝聖基金會案為例,加害者將密碼設為F字,還對她說了很多騷擾的話。”這些內容都公開出來,在網絡上也搜尋得到,當事人該怎麼辦?這對當事人的精神、情緒和經濟都很不好。

郭俐戀指出,2016年後我國才能針對性騷擾提出民事訴訟,但案件公開缺乏隱私,費用龐大。

(四)2022年以後

自2001年起草,歷經20年,《反性騷擾法令》終於在2021年12月提呈國會,並於2022年7月三讀通過。新法闡明性騷擾的定義為,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身體,對他人做出不受歡迎的含性意味行為,構成合理的(reasonably)冒犯或侮辱或威脅福祉。最重要的是,設立反性騷擾仲裁庭(Tribunal for Anti-Sexual Harassment),案件閉門審訊,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刑事案件,法官審判標準是所有證據顯示超越合理懷疑,也就是排除所有疑點後才能判處罪成。仲裁庭上,法官則是衡量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聽取兩方陳述,可能性較高者勝訴。如此一來,法官對性騷擾案的裁決就能納入兩方權力差異、事發情況等考量。例如事發在職場還是公眾場合?有上司和下屬的權力不等關係嗎?

郭俐戀指出,女性權益團體一直提倡3大原則:Mudah(簡易)、Murah(費用低)、Cepat(快速)。透過新法,性騷擾倖存者可以直接入稟仲裁庭,也不用支付昂貴的律師費和行政費用。新法也規定仲裁庭須在審訊首日算起的60天內裁決,遠比遙遙無期的民事審訊來得快速。

此外,國會也三讀通過修正案,將反跟蹤騷擾(Anti Stalking)納入刑事法典(新條文505A)。此條文不僅適用於性騷擾跟蹤,也能對付線上騷擾或政治跟蹤。

反性騷擾不只是女性的事

以上是《反性騷擾法令》走過的20年。為什麼耗時那麼久?郭俐戀解釋,與我國女性的經濟和政治參與有關。

根據2022年世界經濟論壇性別差距報告,我國在146個國家中綜合排名103。其中,教育排名56,還算靠前;經濟參與和機會排名88;政治參與卻大幅落後,僅排名123。雖然男女都有可能遭遇性騷擾,但絕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很多人也認為性騷擾是女性的事,跟男性無關。郭俐戀指出,女性經濟參與落後,表示難能在職場推動討論反性騷擾議題;女性政治參與太低,誰又能將性騷擾相關法令帶往國會辯論,進而立法呢?

郭俐戀:處理性騷擾案件應有3大原則,Mudah(簡易)、Murah(費用低)、Cepat(快速)。

自1990年代末,女性權益團體開始倡議《反性騷擾法令》,並不斷提高社會大眾的醒覺。女性受教育程度逐漸提升,加上科技與社交媒體發展,帶動更多人關注和討論性騷擾防治。2017年美國#MeToo運動趁社交媒體之便席捲全球,帶動更多討論。“這時社會形成一股力量追問法律制定者,你們會做些什麼?”

2022年《反性騷擾法令》專法今年起分階段落實,其中最重要的是設置反性騷擾仲裁庭,部長也僅表示會在今年底前設立。郭俐戀明白,法案通過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一回事。“它還需要分配和訓練人力、資金、尋找地點等。”不過,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南茜蘇克利說了,反性騷擾仲裁庭將在今年底前設立。

延伸閱讀:
【#MeToo司法現況/02】被性騷擾只能當被狗咬?要如何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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